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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ruary 4, 2024 Comments Off

作者:Cynthia Wu 和 Sangwan Kim在当今社会,非婚同居现象很普遍。这类伙伴关系常常涉及共同购买如房地产等贵重资产。然而,当这些同居关系破裂时,围绕这些资产的争议很常见,有时会导致一方以远低于市场公允价值的价格买断另一方的权益。本文探讨了转让不动产的税务影响,考察了此类交易如何影响转让方和受让方的税务义务。理解重新评估和产权变更1.常规转让“产权变更”指的是转让对不动产的当前利益,包括其有益使用权,其价值基本等同于完全产权的价值(加利福尼亚法典,收入及税收法典 - RTC § 60)。1.不动产的当前利益2.包括有益使用权3.其价值基本等同于完全产权的价值这意味着,转让不动产的当前利益或有益使用权,且转让价值与完全产权价值大体一致,即构成“产权变更”。因此,一次典型的不动产转让会引发重新评估。但是,普通共有权(tenancy in common)和共同所有权(joint tenancy)之间的转让是否构成“产权变更”,这一点尚存疑问。更多细节,请继续阅读。普通共有权(tenancy in common)除非 RTC§62 另有规定,根据第60节的定义,产权变更包括但不限于:(f) 普通共有权利益的创建、转移或终止,除非第62节的(a)小节和第63节(配偶间转移)另有规定。在普通共有权的情况下,共有者之间的利益转移不属于 RTC

March 8, 2026 0 Comments

March 8, 2026 | By Cynthia摘要在最高法院认定《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并未授权涉案关税之后,退税问题从“实体违法性”转向“执行机制”:报关条目的最终核算状态(liquidation posture)、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的系统能力与人力配置,以及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CIT)的救济范围。2026年3月初,CIT(Eaton法官)在 Atmus Filtration, Inc. v. United States 一案中作出“退税裁定”,命令

March 2, 2026 0 Comments

发表于:Cynthia Wu|2026年1月24日非居民外籍人士(Nonresident Alien,简称 NRA)如果在美国持有房地产,涉及的联邦税务问题往往既复杂又容易踩坑。想把可能产生的联邦所得税、赠与税和遗产税负担降到最低,提前规划和专业指导非常重要。否则,NRA 在美国的房产可能会带来很高的税务成本,也会让继承人处理起来非常麻烦——继承人甚至可能要多交几百万美元的税,而这些税本来是有机会减少,甚至完全避免的。下面这个假设案例,就通过分析 NRA 持有美国房产可能触发的联邦赠与税、遗产税和所得税后果,来说明为什么要尽早做规划,以及可以考虑哪些遗产规划策略。一个值得警惕的案例2015年,来自中国的非居民外籍人士 Frank 先生在洛杉矶购买了一套价值 200万美元的豪宅,用于投资。这套房产的资金全部来自美国境外。为了确保儿子 Sam 将来也能从这项投资中受益,Frank 在房产产权上把 Sam 加成了共同共有(附生存者继承权)。当时看起来,这只是一个简单、贴心的安排,但 Frank 并不知道,这个动作会带来一系列美国税务上的影响。把 Sam

March 1, 2026 0 Comments

《Learning Resources v. Trump》判决后的 IEEPA 关税退还:法律依据、程序机制与实务策略作者:吴振华(Cynthia Wu)[1]摘要在 Learning Resources v. Trump 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IEEPA)并未授权总统实施涉案关税措施;但法院并未同时建立统一的退税制度安排,亦未设定明确的退还时间表,或具体规定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U.S. Customs and

February 26, 2025 0 Comments

在我们的律师事务所,我们帮助客户应对复杂的税务策略,包括1031交换,该策略允许纳税人在出售和替换投资财产时递延资本利得税。其中一种较为复杂的策略是反向1031交换,即在出售原财产(放弃财产)之前先购买替换财产。虽然这种策略提供了灵活性,但也伴随着严格的美国国税局(IRS)规则,必须遵守这些规则以确保交换的有效性。 想象一下,您正处于反向1031交换的过程中。您已经购买了替换财产,现在您的原财产(放弃财产)正在市场上出售。最近,您收到了一位潜在买家的人民币报价。然而,买家的资金将首先转入一个中国国内账户,然后通过第三方香港(HK)公司账户,最后转入美国的托管账户。 问题是,这种支付结构可能会引发IRS的审查,从而可能危及反向1031交换的有效性。具体来说: IRS是否会认为这种国际资金转移违反了1031交换规则? 买家的香港账户是否应注册为公司账户以避免复杂情况? 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我们需要研究IRS关于反向1031交换和合格交换安排(QEAA)的规则。 同类交换中QEAA的一般概念在标准的同类交换规则下,您必须先放弃旧财产,然后才能购买新财产。合格交换安排(QEAA)提供了一种替代途径:它允许您先购买替换财产,同时推迟放弃财产的转移。在QEAA中,替换财产或放弃财产被转移给交换托管人(EAT),EAT被视为联邦税务目的的受益所有人。这些安排的相关法规包括《2000-37号税收程序》(经《2004-51号税收程序》修订)。 QEAA的关键要求要符合QEAA的资格,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有效QEAA的关键要求 书面协议: 纳税人和EAT必须在财产转移给EAT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协议。 协议必须声明EAT持有财产是为了根据IRS规则促进同类交换。 双方必须同意在其联邦税表上一致报告该交易。 时间限制: 纳税人必须在将替换财产转移给EAT后的45天内确定放弃财产。 交换必须在180天内完成,即放弃财产必须出售,替换财产必须转移给纳税人。 合格的所有权证明: EAT必须始终持有财产的合格所有权证明。这可能包括:

February 3, 2025 0 Comments

引言对于非美国税务居民(NRA)而言,如果希望为美国受益人设立信托,需要面对美国税法的多重复杂性。信托被认定为“美国国内信托”或“外国信托”的分类,会显著影响其在美国的所得税、遗产与赠与税以及申报义务。本文将概述NRA委托人在美国设立的授予人信托(Grantor Trust)之运作机制,并比较美国国内信托与外国信托的主要差异。同时,将结合美国国内税收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以下简称“IRC”)、财政部规章(Treasury Regulations)和美国国税局(IRS)的相关指引,提供权威参考。1. 关键定义与法律依据非美国税务居民(NRA)“非美国税务居民”是指既不是美国公民,也未满足美国税务居民身份(例如并未根据IRC § 7701(b)(3) 的“实质居住测试”成为美国税务居民,也不是合法永久居民)。美国国内信托 vs. 外国信托根据IRC § 7701(a)(30)-(31)以及财政部规章(Treas. Reg. § 301.7701-7),若信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认定为“美国国内信托”:(1) 信托受到美国法院的主要监督管辖(“法院审理标准”);(2) 一位或多位美国人士能对所有重大信托决策拥有控制权(“控制标准”)。若信托不满足上述任意一项标准,则被视为“外国信托”。委托人信托(Grantor Trust)依据IRC §§ 671–679,如委托人对信托资产保有某些法定权限或权益,该委托人将被视为该信托资产的所有人,信托即为委托人信托。对于外国信托,如委托人为美国人士且受益人为美国人士,IRC § 679会自动将该信托视为由美国委托人实际拥有。不过,如果委托人为NRA,只要符合IRC

February 3, 2025 0 Comments

引言外国委托人信托(Foreign Grantor Trust)是指由委托人(又称设立人或信托人)在美国境外设立的信托。该委托人既可能是美国人士(U.S. Person),也可能是非美国人士(Non-U.S. Person)。根据美国法律,外国委托人信托的税务处理取决于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居住身份以及信托具体条款的不同。本文将探讨外国委托人信托在美国的税务影响,重点关注涉及美国受益人、以及委托人为美国或非美国人士的不同情形。外国委托人信托概述外国委托人信托在美国税法上被视为“委托人信托(Grantor Trust)”,但其成立地不在美国境内。根据《美国国内税法》(Internal Revenue Code,以下简称“IRC”)第 7701(a)(31) 条的规定,如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则该信托被认定为“外国信托”:(1) 法院审理标准(Court Test):有外国法院对信托的管理具有主要管辖权。(2) 控制标准(Control Test):没有一个或多个美国人士能够对所有重大信托决策拥有控制权。对于美国税法而言,“委托人信托”是指符合 IRC 第 671-679 条规定,由委托人被视为该信托资产的所有人,并由委托人承担信托收入的纳税义务。对委托人的税务影响2a.

February 2, 2025 0 Comments

引言外国委托人信托(Foreign Grantor Trust)是指由委托人(又称设立人或信托人)在美国境外设立的信托。该委托人既可能是美国人士(U.S. Person),也可能是非美国人士(Non-U.S. Person)。根据美国法律,外国委托人信托的税务处理取决于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居住身份以及信托具体条款的不同。本文将探讨外国委托人信托在美国的税务影响,重点关注涉及美国受益人、以及委托人为美国或非美国人士的不同情形。外国委托人信托概述外国委托人信托在美国税法上被视为“委托人信托(Grantor Trust)”,但其成立地不在美国境内。根据《美国国内税法》(Internal Revenue Code,以下简称“IRC”)第 7701(a)(31) 条的规定,如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则该信托被认定为“外国信托”:(1) 法院审理标准(Court Test):有外国法院对信托的管理具有主要管辖权。(2) 控制标准(Control Test):没有一个或多个美国人士能够对所有重大信托决策拥有控制权。对于美国税法而言,“委托人信托”是指符合 IRC 第 671-679 条规定,由委托人被视为该信托资产的所有人,并由委托人承担信托收入的纳税义务。对委托人的税务影响2a.

February 2, 2025 0 Comments

引言当濒临死亡的授予人(无论是非居民外国人(NRA)还是美国授予人)从外国不可撤销授予人信托中回购高增值资产时,该交易可能会产生重大的税务影响。这一策略通常用于将资产重新纳入授予人的遗产,以利用IRC § 1014规定的死亡时基数调整(Step-Up in Basis),从而消除资产增值部分的资本利得税。本文探讨了NRA授予人和美国授予人在此类交易中的税务后果,包括所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考量。1. 总体框架授予人使用信托中的现金或其他资产从外国不可撤销授予人信托中回购高增值资产。目标是将资产重新纳入授予人的遗产,以利用死亡时基数调整。税务后果取决于授予人的居住状态、信托的性质以及具体的交易细节。2. 美国授予人的税务后果a. 所得税影响回购时不产生资本利得税:如果信托在回购时是授予人信托,则该交易在所得税上不构成应税事件。这是因为根据IRC § 671,授予人和信托被视为同一纳税人。死亡时的视为出售:如果授予人在回购后不久去世,资产将纳入其遗产,并根据IRC § 1014获得基数调整至死亡时的公平市场价值(FMV)。这将消除授予人生前资产增值部分的资本利得税。b. 遗产税影响纳入授予人的遗产:回购的资产将纳入授予人的遗产,并适用联邦遗产税。资产的价值将根据**IRC § 2001(c)**的累进税率(2023年最高为40%)计算。统一抵免额:授予人的遗产可以使用统一抵免额(2023年为1,292万美元)来抵免部分遗产税。c. 赠与税影响不产生赠与税:资产回购是出售行为,而非赠与,因此不会使用授予人的终身赠与税豁免额(根据IRC § 2505)。案例1:美国授予人一位美国授予人使用信托中的现金从外国不可撤销授予人信托中回购高增值的美国房地产(基数:10万美元,公平市场价值:100万美元)。授予人在不久后去世,房地产以100万美元的公平市场价值纳入其遗产。遗产无需为90万美元的增值部分支付资本利得税。 3.

February 2, 2025 0 Comments

当授予人信托的授予人(设立人)去世后,信托的税务处理会发生变化,具体取决于信托是外国授予人信托还是国内授予人信托。以下是针对这两种信托的详细分析,特别是当授予人将资产作为已完成赠与转移至信托时的情况。1. 外国授予人信托a. 已完成赠与 如果授予人将资产作为已完成赠与转移至外国授予人信托,这些资产在授予人死亡时不会纳入其遗产。 授予人死亡后,信托不再被视为授予人信托,IRC § 684(视为出售规则)将适用。该条款规定,信托资产在授予人信托身份终止时被视为以公平市场价值(FMV)出售。 信托必须确认任何资本利得,计算方式为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与其调整后基数的差额。 信托(或授予人的遗产)负责支付视为出售所产生的资本利得税。 b. 为什么IRC § 684适用于外国授予人信托IRC § 684专门适用于不再被视为授予人信托的外国信托。该条款旨在防止外国信托在终止授予人信托身份时规避美国资本利得税。2. 国内授予人信托a. 已完成赠与 如果授予人将资产作为已完成赠与转移至国内授予人信托,这些资产在授予人死亡时不会纳入其遗产。 授予人死亡后,信托不再被视为授予人信托,但IRC § 684不适用,因为该条款仅适用于外国信托。 相反,信托成为一个独立的应税实体(复杂信托或简单信托),并必须提交Form 1041申报其收入。 信托不会因视为出售规则确认资本利得,只有在实际出售资产时才会确认资本利得。 b. 为什么IRC § 684不适用于国内授予人信托 IRC

January 30, 2025 0 Comments

《外国银行及金融账户报告》(FBAR)是美国纳税人申报海外金融账户的重要合规要求。未申报FBAR或申报不准确可能导致严重的处罚,包括民事罚款甚至刑事指控。本指南将根据《国内税收法典》(IRC)、法规(31 CFR 1010.350等)以及相关判例,详细解释非故意违规、故意违规和刑事违规的区别、如何判定这些违规行为,以及相关的处罚。1. 非故意违规定义:非故意违规是指纳税人未申报FBAR或申报不准确,但其行为并非出于故意或鲁莽无视法律。法律依据:31 U.S.C. § 5321(a)(5)(A):授权对非故意违规处以最高10,000美元的罚款。31 U.S.C. § 5321(a)(5)(B)(ii):如果纳税人能够证明未申报是由于合理理由,IRS可以免除罚款。31 CFR 1010.820(g):确认非故意违规的罚款上限为10,000美元。判例:S. v. Boyd (2020):第九巡回法院裁定,非故意违规的罚款按每份表格计算,而非每个账户。S. v. Bussell (2015):法院认定,纳税人因依赖税务顾问的错误建议而未申报FBAR,属于非故意违规。处罚:每次违规最高10,000美元(按每份表格计算)。如果纳税人能够证明未申报是由于合理理由,罚款可能被免除。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