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遗产、财富规划
遗产规划是财务和个人幸福的重要组成部分,确保您的资产受到保护,并根据您的意愿得以实现。我们的律所,对于每位客户独特情况和目标的重要性,我们量身定制的全面遗产规划。凭借我们的专业知识和个性化的方法,我们致力于帮助客户保护资产,最大程度地减少税收,并为子孙后代保留遗产。我们提供全面的遗产规划服务,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包括:
遗嘱:我们协助客户起草遗嘱,明确规定他们对资产分配、未成年子女监护等重要事项的意愿,为他们的亲人提供安心和明确。
生前信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客户建立生前信托,管理和分配他们的资产,无论是在他们的有生之年还是离世后,提供隐私、灵活性和潜在的遗嘱认证避免。
持久授权书:我们准备持久授权书,任命信任的个人代表客户在无能力或残疾的情况下进行财务和法律决策。
预先医疗护理指示:我们帮助客户建立预先医疗护理指示,概述他们对医疗治疗的偏好,并指定一个信任的个人代表他们在无法自行决策时进行医疗决策。
我们提供关于资格个人住宅信托(QPRT)的战略指导,帮助客户将其主要住所或度假屋转移给继承人,以潜在的遗产和礼物税节省,并保留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该房产的权利。
我们协助客户建立保留赠与年金信托(GRAT),以将资产转移给受益人,同时最大程度地减少礼物税责任,并可能实现增值。
我们为建立代际跳跃信托(GST)提供量身定制的解决方案,以将财富转移到未来几代人手中,同时最大程度地减少遗产和礼物税。
我们协助客户建立朝代信托,以保护和维护多代人的家族财富,提供资产保护和税收优惠。
我们的律师协助建立为孙辈设立信托,以支持他们的教育、健康和一般福利,同时最大程度地减少税务影响并保护家族财富。
我们提供关于构建家族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指导,以便更好地传承财富、保护资产,并满足家庭成员的财务需求。
我们起草买卖协议,以促进企业利益在指定事件发生时有序地转移,如退休、残疾或死亡,确保企业和所有者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我们帮助客户建立慈善信托,支持慈善事业,同时可能提供税收优惠和遗产规划优势。
我们协助客户建立财富替代人寿保险信托,用人寿保险收益替代赠与给继承人的资产,确保覆盖遗产税责任,同时保护家族财富。
我们提供战略建议,帮助建立终身配偶访问信托(SLAT),以利用赠与和遗产税豁免,并为客户配偶获得信托资产的权益。
我们的律师协助客户建立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ILIT),将人寿保险政策置于可税收的遗产之外,为遗产税提供流动性,保护保险收益给受益人。
第一方特殊需要信托:我们设立第一方特殊需要信托,以保留政府福利资格,同时满足残疾人的补充需求。
第三方特殊需要信托:我们协助建立第三方特殊需要信托,以保护为残疾人福利而设立的资产,同时不危及其对政府援助计划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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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1031交换和国际资金转移的风险
在我们的律师事务所,我们帮助客户应对复杂的税务策略,包括1031交换,该策略允许纳税人在出售和替换投资财产时递延资本利得税。其中一种较为复杂的策略是反向1031交换,即在出售原财产(放弃财产)之前先购买替换财产。虽然这种策略提供了灵活性,但也伴随着严格的美国国税局(IRS)规则,必须遵守这些规则以确保交换的有效性。 想象一下,您正处于反向1031交换的过程中。您已经购买了替换财产,现在您的原财产(放弃财产)正在市场上出售。最近,您收到了一位潜在买家的人民币报价。然而,买家的资金将首先转入一个中国国内账户,然后通过第三方香港(HK)公司账户,最后转入美国的托管账户。 问题是,这种支付结构可能会引发IRS的审查,从而可能危及反向1031交换的有效性。具体来说: IRS是否会认为这种国际资金转移违反了1031交换规则? 买家的香港账户是否应注册为公司账户以避免复杂情况? 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我们需要研究IRS关于反向1031交换和合格交换安排(QEAA)的规则。 同类交换中QEAA的一般概念在标准的同类交换规则下,您必须先放弃旧财产,然后才能购买新财产。合格交换安排(QEAA)提供了一种替代途径:它允许您先购买替换财产,同时推迟放弃财产的转移。在QEAA中,替换财产或放弃财产被转移给交换托管人(EAT),EAT被视为联邦税务目的的受益所有人。这些安排的相关法规包括《2000-37号税收程序》(经《2004-51号税收程序》修订)。 QEAA的关键要求要符合QEAA的资格,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有效QEAA的关键要求 书面协议:
非美国税务居民(NRA)设立信托惠及美国受益人:比较美国国内信托与外国信托
引言对于非美国税务居民(NRA)而言,如果希望为美国受益人设立信托,需要面对美国税法的多重复杂性。信托被认定为“美国国内信托”或“外国信托”的分类,会显著影响其在美国的所得税、遗产与赠与税以及申报义务。本文将概述NRA委托人在美国设立的授予人信托(Grantor Trust)之运作机制,并比较美国国内信托与外国信托的主要差异。同时,将结合美国国内税收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以下简称“IRC”)、财政部规章(Treasury Regulations)和美国国税局(IRS)的相关指引,提供权威参考。1. 关键定义与法律依据非美国税务居民(NRA)“非美国税务居民”是指既不是美国公民,也未满足美国税务居民身份(例如并未根据IRC § 7701(b)(3) 的“实质居住测试”成为美国税务居民,也不是合法永久居民)。美国国内信托 vs. 外国信托根据IRC
理解IRC § 679下的委托人信托规则:外国信托的关键考量
引言外国委托人信托(Foreign Grantor Trust)是指由委托人(又称设立人或信托人)在美国境外设立的信托。该委托人既可能是美国人士(U.S. Person),也可能是非美国人士(Non-U.S. Person)。根据美国法律,外国委托人信托的税务处理取决于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居住身份以及信托具体条款的不同。本文将探讨外国委托人信托在美国的税务影响,重点关注涉及美国受益人、以及委托人为美国或非美国人士的不同情形。外国委托人信托概述外国委托人信托在美国税法上被视为“委托人信托(Grantor Trust)”,但其成立地不在美国境内。根据《美国国内税法》(Internal Revenue Code,以下简称“IRC”)第 7701(a)(31) 条的规定,如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则该信托被认定为“外国信托”:(1)
外国外国委托人信托:对委托人及受益人的税务影响
引言外国委托人信托(Foreign Grantor Trust)是指由委托人(又称设立人或信托人)在美国境外设立的信托。该委托人既可能是美国人士(U.S. Person),也可能是非美国人士(Non-U.S. Person)。根据美国法律,外国委托人信托的税务处理取决于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居住身份以及信托具体条款的不同。本文将探讨外国委托人信托在美国的税务影响,重点关注涉及美国受益人、以及委托人为美国或非美国人士的不同情形。外国委托人信托概述外国委托人信托在美国税法上被视为“委托人信托(Grantor Trust)”,但其成立地不在美国境内。根据《美国国内税法》(Internal Revenue Code,以下简称“IRC”)第 7701(a)(31) 条的规定,如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则该信托被认定为“外国信托”:(1)
授予人回购外国不可撤销授予人信托中高增值资产的税务后果
引言当濒临死亡的授予人(无论是非居民外国人(NRA)还是美国授予人)从外国不可撤销授予人信托中回购高增值资产时,该交易可能会产生重大的税务影响。这一策略通常用于将资产重新纳入授予人的遗产,以利用IRC § 1014规定的死亡时基数调整(Step-Up in Basis),从而消除资产增值部分的资本利得税。本文探讨了NRA授予人和美国授予人在此类交易中的税务后果,包括所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考量。1. 总体框架授予人使用信托中的现金或其他资产从外国不可撤销授予人信托中回购高增值资产。目标是将资产重新纳入授予人的遗产,以利用死亡时基数调整。税务后果取决于授予人的居住状态、信托的性质以及具体的交易细节。2. 美国授予人的税务后果a. 所得税影响回购时不产生资本利得税:如果信托在回购时是授予人信托,则该交易在所得税上不构成应税事件。这是因为根据IRC § 671,授予人和信托被视为同一纳税人。死亡时的视为出售:如果授予人在回购后不久去世,资产将纳入其遗产,并根据IRC
外国授予人信托 vs. 国内授予人信托:授予人死亡后的税务处理
当授予人信托的授予人(设立人)去世后,信托的税务处理会发生变化,具体取决于信托是外国授予人信托还是国内授予人信托。以下是针对这两种信托的详细分析,特别是当授予人将资产作为已完成赠与转移至信托时的情况。1. 外国授予人信托a. 已完成赠与 如果授予人将资产作为已完成赠与转移至外国授予人信托,这些资产在授予人死亡时不会纳入其遗产。 授予人死亡后,信托不再被视为授予人信托,IRC § 684(视为出售规则)将适用。该条款规定,信托资产在授予人信托身份终止时被视为以公平市场价值(FMV)出售。 信托必须确认任何资本利得,计算方式为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与其调整后基数的差额。 信托(或授予人的遗产)负责支付视为出售所产生的资本利得税。 b. 为什么IRC § 684适用于外国授予人信托IRC § 684专门适用于不再被视为授予人信托的外国信托。该条款旨在防止外国信托在终止授予人信托身份时规避美国资本利得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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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IRC § 679下的委托人信托规则:外国信托的关键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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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外国委托人信托:对委托人及受益人的税务影响
引言外国委托人信托(Foreign Grantor Trust)是指由委托人(又称设立人或信托人)在美国境外设立的信托。该委托人既可能是美国人士(U.S. Person),也可能是非美国人士(Non-U.S. Person)。根据美国法律,外国委托人信托的税务处理取决于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居住身份以及信托具体条款的不同。本文将探讨外国委托人信托在美国的税务影响,重点关注涉及美国受益人、以及委托人为美国或非美国人士的不同情形。外国委托人信托概述外国委托人信托在美国税法上被视为“委托人信托(Grantor Trust)”,但其成立地不在美国境内。根据《美国国内税法》(Internal Revenue Code,以下简称“IRC”)第 7701(a)(31) 条的规定,如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则该信托被认定为“外国信托”:(1)
授予人回购外国不可撤销授予人信托中高增值资产的税务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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