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授予人信托(设立人)去世后,信托的税务处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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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授予人信托 vs. 国内授予人信托:授予人死亡后的税务处理

February 2, 2025 admin 0 Comments

授予人信托的授予人(设立人)去世后,信托的税务处理会发生变化,具体取决于信托是外国授予人信托还是国内授予人信托。以下是针对这两种信托的详细分析,特别是当授予人将资产作为已完成赠与转移至信托时的情况。

1. 外国授予人信托

a. 已完成赠与

 

如果授予人将资产作为已完成赠与转移至外国授予人信托,这些资产在授予人死亡时不会纳入其遗产

 

授予人死亡后,信托不再被视为授予人信托,IRC § 684(视为出售规则)将适用。该条款规定,信托资产在授予人信托身份终止时被视为以公平市场价值(FMV)出售。

 

信托必须确认任何资本利得,计算方式为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与其调整后基数的差额。

 

信托(或授予人的遗产)负责支付视为出售所产生的资本利得税。

 

b. 为什么IRC § 684适用于外国授予人信托

IRC § 684专门适用于不再被视为授予人信托的外国信托。该条款旨在防止外国信托在终止授予人信托身份时规避美国资本利得税。

2. 国内授予人信托

a. 已完成赠与

 

如果授予人将资产作为已完成赠与转移至国内授予人信托,这些资产在授予人死亡时不会纳入其遗产

 

授予人死亡后,信托不再被视为授予人信托,但IRC § 684不适用,因为该条款仅适用于外国信托

 

相反,信托成为一个独立的应税实体(复杂信托或简单信托),并必须提交Form 1041申报其收入。

 

信托不会因视为出售规则确认资本利得,只有在实际出售资产时才会确认资本利得。

 

b. 为什么IRC § 684不适用于国内授予人信托

 

IRC § 684仅适用于外国信托。国内信托在终止授予人信托身份时不受视为出售规则的约束。

3. 外国授予人信托与国内授予人信托的主要区别

方面

外国授予人信托

国内授予人信托

IRC § 684的视为出售规则

适用于授予人信托身份终止时。信托必须确认资本利得。

不适用。不会触发视为出售。

资本利得税

在视为出售时按公平市场价值确认。信托(或遗产)需支付资本利得税。

资本利得税递延至信托实际出售资产时确认。

遗产税纳入

如果赠与已完成,资产纳入授予人的遗产。

如果赠与已完成,资产纳入授予人的遗产。

基数调整(Step-Up in Basis)

除非资产纳入授予人的遗产,否则不会获得基数调整。

除非资产纳入授予人的遗产,否则不会获得基数调整。

4. 实际案例

案例1:外国授予人信托

授予人设立一个外国授予人信托,并将100万美元现金作为已完成赠与转移至信托。

 

信托使用现金购买房地产,该房地产在授予人死亡时升值至150万美元。

 

授予人死亡后,信托不再被视为授予人信托,IRC § 684适用。

 

信托被视为以150万美元出售房地产,确认50万美元的资本利得。

 

信托(或授予人的遗产)需支付50万美元的资本利得税。

 

案例2:国内授予人信托

 

授予人设立一个国内授予人信托,并将100万美元现金作为已完成赠与转移至信托。

 

信托使用现金购买房地产,该房地产在授予人死亡时升值至150万美元。

 

授予人死亡后,信托不再被视为授予人信托,但IRC § 684不适用

 

信托成为一个独立的应税实体,不会因视为出售规则确认资本利得。

 

如果信托后来以150万美元出售房地产,将在出售时确认50万美元的资本利得。

5. 关键要点

 

外国授予人信托:授予人死亡后,IRC § 684适用,触发视为出售规则并立即确认资本利得。

 

国内授予人信托:授予人死亡后,IRC § 684不适用。信托成为独立的应税实体,资本利得税递延至实际出售资产时确认。

 

遗产税:无论是外国还是国内授予人信托,如果赠与已完成,资产不纳入授予人的遗产

 

基数调整:除非资产纳入授予人的遗产,否则外国和国内授予人信托都不会获得基数调整。

免责声明

本文仅供信息参考,不构成法律、税务或财务建议。信托和遗产税法的适用取决于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情况。税法和法规复杂且可能随时变化。您应咨询合格的税务专业人士或律师,以获得适合您情况的建议。作者和律师事务所对基于本文内容采取或不采取的任何行动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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