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bruary 2, 2025 0 Comments

引言外国委托人信托(Foreign Grantor Trust)是指由委托人(又称设立人或信托人)在美国境外设立的信托。该委托人既可能是美国人士(U.S. Person),也可能是非美国人士(Non-U.S. Person)。根据美国法律,外国委托人信托的税务处理取决于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居住身份以及信托具体条款的不同。本文将探讨外国委托人信托在美国的税务影响,重点关注涉及美国受益人、以及委托人为美国或非美国人士的不同情形。外国委托人信托概述外国委托人信托在美国税法上被视为“委托人信托(Grantor Trust)”,但其成立地不在美国境内。根据《美国国内税法》(Internal Revenue Code,以下简称“IRC”)第 7701(a)(31) 条的规定,如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则该信托被认定为“外国信托”:(1) 法院审理标准(Court Test):有外国法院对信托的管理具有主要管辖权。(2) 控制标准(Control Test):没有一个或多个美国人士能够对所有重大信托决策拥有控制权。对于美国税法而言,“委托人信托”是指符合 IRC 第 671-679 条规定,由委托人被视为该信托资产的所有人,并由委托人承担信托收入的纳税义务。对委托人的税务影响2a. 美国委托人(U.S. Grantors)如果委托人为美国人士(如美国公民或美国税务居民),则适用以下税务规则:(1) 所得税(Income Taxation):根据 IRC 第 671 条,委托人需对信托产生的所有收入纳税,不论该收入是否分配给受益人。这是因为美国税法将委托人视为信托资产的实际拥有者。(2) 赠与税(Gift Tax):若委托人向信托注资且该信托的受益人并非委托人本人,则这部分出资可能触发 IRC 第 2501 条规定的美国赠与税。委托人可使用其终身赠与税免税额(2023年为 12.92百万美元,参见

February 2, 2025 0 Comments

引言当濒临死亡的授予人(无论是非居民外国人(NRA)还是美国授予人)从外国不可撤销授予人信托中回购高增值资产时,该交易可能会产生重大的税务影响。这一策略通常用于将资产重新纳入授予人的遗产,以利用IRC § 1014规定的死亡时基数调整(Step-Up in Basis),从而消除资产增值部分的资本利得税。本文探讨了NRA授予人和美国授予人在此类交易中的税务后果,包括所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考量。1. 总体框架授予人使用信托中的现金或其他资产从外国不可撤销授予人信托中回购高增值资产。目标是将资产重新纳入授予人的遗产,以利用死亡时基数调整。税务后果取决于授予人的居住状态、信托的性质以及具体的交易细节。2. 美国授予人的税务后果a. 所得税影响回购时不产生资本利得税:如果信托在回购时是授予人信托,则该交易在所得税上不构成应税事件。这是因为根据IRC § 671,授予人和信托被视为同一纳税人。死亡时的视为出售:如果授予人在回购后不久去世,资产将纳入其遗产,并根据IRC § 1014获得基数调整至死亡时的公平市场价值(FMV)。这将消除授予人生前资产增值部分的资本利得税。b. 遗产税影响纳入授予人的遗产:回购的资产将纳入授予人的遗产,并适用联邦遗产税。资产的价值将根据**IRC § 2001(c)**的累进税率(2023年最高为40%)计算。统一抵免额:授予人的遗产可以使用统一抵免额(2023年为1,292万美元)来抵免部分遗产税。c. 赠与税影响不产生赠与税:资产回购是出售行为,而非赠与,因此不会使用授予人的终身赠与税豁免额(根据IRC § 2505)。案例1:美国授予人一位美国授予人使用信托中的现金从外国不可撤销授予人信托中回购高增值的美国房地产(基数:10万美元,公平市场价值:100万美元)。授予人在不久后去世,房地产以100万美元的公平市场价值纳入其遗产。遗产无需为90万美元的增值部分支付资本利得税。 3. NRA授予人的税务后果a. 所得税影响回购时不产生资本利得税:如果信托在回购时是授予人信托,则该交易在美国所得税上不构成应税事件。这是因为根据IRC § 671,授予人和信托被视为同一纳税人。死亡时的视为出售:如果授予人在回购后不久去世,资产将纳入其遗产,并根据IRC § 1014获得基数调整至死亡时的公平市场价值(FMV)。这将消除授予人生前资产增值部分的资本利得税。 b. 遗产税影响 纳入授予人的遗产:回购的资产将纳入授予人的遗产,但仅当资产为美国境内资产(例如美国房地产或美国公司股票)时才适用美国遗产税。外国资产不适用美国遗产税。NRA的统一抵免额:NRA授予人有权使用统一抵免额(2023年为6万美元)来抵免美国境内资产的遗产税。c. 赠与税影响不产生赠与税:资产回购是出售行为,而非赠与,因此不会使用授予人的终身赠与税豁免额(根据IRC § 2505)。 4. 关键考量a. 回购的时间授予人必须在死亡前完成资产回购,以确保资产纳入其遗产并获得基数调整。如果授予人在完成回购前去世,资产将保留在信托中,不会获得基数调整。b. 资产的性质对于NRA授予人,只有美国境内资产适用美国遗产税。外国资产不纳入授予人的遗产。对于美国授予人,所有资产(无论境内还是境外)均适用美国遗产税。c. 信托的状态信托在回购时必须为授予人信托,以避免交易产生资本利得税。如果信托不再是授予人信托,回购可能会触发资本利得税。案例2:NRA授予人一位NRA授予人使用信托中的现金从外国不可撤销授予人信托中回购高增值的美国房地产(基数:10万美元,公平市场价值:100万美元)。授予人在不久后去世,房地产以100万美元的公平市场价值纳入其遗产。遗产无需为90万美元的增值部分支付资本利得税。6. 关键要点回购时不产生资本利得税:如果信托是授予人信托,回购在所得税上不构成应税事件。死亡时基数调整:回购的资产如果纳入授予人的遗产,将获得基数调整。遗产税:资产将纳入授予人的遗产,并可能根据授予人的居住状态和资产性质适用遗产税。不产生赠与税:资产回购是出售行为,而非赠与,因此不会使用授予人的终身赠与税豁免额。结论濒临死亡的授予人从外国不可撤销授予人信托中回购高增值资产的策略可以带来显著的税务优惠,包括通过死亡时基数调整消除资本利得税。然而,税务后果取决于授予人的居住状态、资产的性质以及交易的时间安排。为了最大化这一策略的效益,必须进行妥善规划并遵守税务和申报要求。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信息参考,不构成法律、税务或财务建议。信托和遗产税法的适用取决于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情况。税法和法规复杂且可能随时变化。您应咨询合格的税务专业人士或律师,以获得适合您情况的建议。作者和律师事务所对基于本文内容采取或不采取的任何行动不承担任何责任。 

February 2, 2025 0 Comments

当授予人信托的授予人(设立人)去世后,信托的税务处理会发生变化,具体取决于信托是外国授予人信托还是国内授予人信托。以下是针对这两种信托的详细分析,特别是当授予人将资产作为已完成赠与转移至信托时的情况。1. 外国授予人信托a. 已完成赠与 如果授予人将资产作为已完成赠与转移至外国授予人信托,这些资产在授予人死亡时不会纳入其遗产。 授予人死亡后,信托不再被视为授予人信托,IRC § 684(视为出售规则)将适用。该条款规定,信托资产在授予人信托身份终止时被视为以公平市场价值(FMV)出售。 信托必须确认任何资本利得,计算方式为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与其调整后基数的差额。 信托(或授予人的遗产)负责支付视为出售所产生的资本利得税。 b. 为什么IRC § 684适用于外国授予人信托IRC § 684专门适用于不再被视为授予人信托的外国信托。该条款旨在防止外国信托在终止授予人信托身份时规避美国资本利得税。2. 国内授予人信托a. 已完成赠与 如果授予人将资产作为已完成赠与转移至国内授予人信托,这些资产在授予人死亡时不会纳入其遗产。 授予人死亡后,信托不再被视为授予人信托,但IRC § 684不适用,因为该条款仅适用于外国信托。 相反,信托成为一个独立的应税实体(复杂信托或简单信托),并必须提交Form 1041申报其收入。 信托不会因视为出售规则确认资本利得,只有在实际出售资产时才会确认资本利得。 b. 为什么IRC § 684不适用于国内授予人信托 IRC § 684仅适用于外国信托。国内信托在终止授予人信托身份时不受视为出售规则的约束。3. 外国授予人信托与国内授予人信托的主要区别方面外国授予人信托国内授予人信托IRC § 684的视为出售规则适用于授予人信托身份终止时。信托必须确认资本利得。不适用。不会触发视为出售。资本利得税在视为出售时按公平市场价值确认。信托(或遗产)需支付资本利得税。资本利得税递延至信托实际出售资产时确认。遗产税纳入如果赠与已完成,资产不纳入授予人的遗产。如果赠与已完成,资产不纳入授予人的遗产。基数调整(Step-Up in Basis)除非资产纳入授予人的遗产,否则不会获得基数调整。除非资产纳入授予人的遗产,否则不会获得基数调整。4. 实际案例案例1:外国授予人信托授予人设立一个外国授予人信托,并将100万美元现金作为已完成赠与转移至信托。 信托使用现金购买房地产,该房地产在授予人死亡时升值至150万美元。 授予人死亡后,信托不再被视为授予人信托,IRC § 684适用。 信托被视为以150万美元出售房地产,确认50万美元的资本利得。 信托(或授予人的遗产)需支付50万美元的资本利得税。 案例2:国内授予人信托 授予人设立一个国内授予人信托,并将100万美元现金作为已完成赠与转移至信托。 信托使用现金购买房地产,该房地产在授予人死亡时升值至150万美元。 授予人死亡后,信托不再被视为授予人信托,但IRC § 684不适用。 信托成为一个独立的应税实体,不会因视为出售规则确认资本利得。 如果信托后来以150万美元出售房地产,将在出售时确认50万美元的资本利得。5. 关键要点 外国授予人信托:授予人死亡后,IRC § 684适用,触发视为出售规则并立即确认资本利得。 国内授予人信托:授予人死亡后,IRC

January 30, 2025 0 Comments

《外国银行及金融账户报告》(FBAR)是美国纳税人申报海外金融账户的重要合规要求。未申报FBAR或申报不准确可能导致严重的处罚,包括民事罚款甚至刑事指控。本指南将根据《国内税收法典》(IRC)、法规(31 CFR 1010.350等)以及相关判例,详细解释非故意违规、故意违规和刑事违规的区别、如何判定这些违规行为,以及相关的处罚。1. 非故意违规定义:非故意违规是指纳税人未申报FBAR或申报不准确,但其行为并非出于故意或鲁莽无视法律。法律依据:31 U.S.C. § 5321(a)(5)(A):授权对非故意违规处以最高10,000美元的罚款。31 U.S.C. § 5321(a)(5)(B)(ii):如果纳税人能够证明未申报是由于合理理由,IRS可以免除罚款。31 CFR 1010.820(g):确认非故意违规的罚款上限为10,000美元。判例:S. v. Boyd (2020):第九巡回法院裁定,非故意违规的罚款按每份表格计算,而非每个账户。S. v. Bussell (2015):法院认定,纳税人因依赖税务顾问的错误建议而未申报FBAR,属于非故意违规。处罚:每次违规最高10,000美元(按每份表格计算)。如果纳税人能够证明未申报是由于合理理由,罚款可能被免除。2. 故意违规定义:故意违规是指纳税人明知或鲁莽地未申报FBAR或申报不准确。法律依据:31 U.S.C. § 5321(a)(5)(C):授权对故意违规处以最高100,000美元或账户余额50%的罚款(以较高者为准)。31 CFR 1010.820(g):确认故意违规的罚款计算方式。IRS首席法律顾问建议200603026:明确故意违规的罚款没有上限,在多年度未合规的情况下,罚款可能超过账户余额的50%。判例:S. v. Williams (2012):法院认定,纳税人未申报FBAR并试图隐瞒账户,构成故意违规。S. v. McBride (2012):法院认定,纳税人未申报FBAR并通过外国账户隐藏收入,构成故意违规。处罚:最高100,000美元或账户余额的50%(以较高者为准),按每个账户每年计算。故意违规不适用合理理由例外。3. 刑事违规定义:刑事违规是指纳税人故意未申报FBAR或申报虚假信息,且行为涉及逃税、洗钱或其他严重金融犯罪。法律依据:31 U.S.C. §

January 30, 2025 0 Comments

《外国银行及金融账户报告》(FBAR)是美国纳税人申报海外金融账户的重要合规要求。未申报FBAR或申报不准确可能导致严重的处罚,包括民事罚款甚至刑事指控。本指南将根据《国内税收法典》(IRC)、法规(31 CFR 1010.350等)以及相关判例,详细解释FBAR违规的处罚类型、如何确定处罚,以及如何避免处罚。1. 非故意违规定义:非故意违规是指纳税人未申报FBAR或申报不准确,但其行为并非故意无视法律。处罚:非故意违规的罚款为每次违规最高10,000美元(按每份表格计算,而非每个账户)。处罚依据:处罚依据为31 U.S.C. § 5321(a)(5)(A)。美国国税局(IRS)会考虑纳税人对FBAR要求的了解程度、合规努力以及未申报是否出于合理理由。如果纳税人能够证明未申报是由于合理理由,IRS可能会免除罚款(依据31 U.S.C. § 5321(a)(5)(B)(ii))。S. v. Boyd (2020)判例明确,非故意违规的罚款按每份表格计算,而非每个账户。该判例在第九巡回法院具有约束力,并影响了IRS的全国执法实践。2. 故意违规定义:故意违规是指纳税人明知或鲁莽地未申报FBAR或申报不准确。处罚:故意违规的罚款为100,000美元或账户余额的50%(以较高者为准),按每个账户每年计算(依据31 U.S.C. § 5321(a)(5)(C))。处罚依据:故意性基于纳税人的意图,包括实际知情或鲁莽无视FBAR义务。IRS可能会使用间接证据(如纳税人的教育背景、商业经验以及隐瞒账户的行为)来认定故意性。故意违规不适用合理理由例外。3. 刑事处罚定义:在严重的故意违规案件中,纳税人可能面临刑事指控。刑事处罚通常适用于涉及逃税、洗钱或其他严重金融犯罪的情况。处罚:刑事处罚包括:罚款:个人最高250,000美元,组织最高500,000美元(依据31 U.S.C. § 5322(a))。监禁:最高5年。处罚依据:刑事处罚依据为31 U.S.C. § 5322。美国司法部(DOJ)负责起诉刑事FBAR案件,举证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4. 减轻处罚的因素与抗辩理由IRS在确定处罚时会考虑以下因素:合理理由:如果纳税人能够证明未申报是由于合理理由而非故意疏忽,IRS可能会免除罚款(依据31 U.S.C. § 5321(a)(5)(B)(ii))。自愿披露:在IRS联系之前自愿披露海外账户的纳税人,可能符合IRS自愿披露计划的条件,从而减少罚款(依据IRS内部手册(IRM)5.11.9)。初犯:IRS可能会对初犯者酌情减轻处罚,尤其是在非故意违规的情况下。5. 处罚的计算方式非故意违规:罚款按每份表格计算,而非每个账户,每年最高10,000美元。例如,如果纳税人未申报3个账户,持续2年,最高罚款可能为20,000美元(2年 × 10,000美元)。故意违规:罚款为违规年度账户最高余额的50%。例如,如果账户最高余额为200,000美元,罚款为100,000美元(50% × 200,000美元)。如果涉及多个账户,罚款将分别适用于每个账户。6.

January 30, 2025 0 Comments

在我们的律所,我们致力于帮助客户应对复杂的税务和法律义务。其中一项重要的义务是《外国银行及金融账户报告》(FBAR),这是美国法律对拥有外国金融账户的个人和实体的关键要求。本指南将为您概述FBAR的相关规定,帮助您理解申报义务,避免潜在的罚款和法律风险。什么是FBAR?FBAR是向美国财政部下属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提交的报告。根据《银行保密法》(Bank Secrecy Act, 31 U.S.C. § 5314),如果美国纳税人在一年中的任何时间点拥有外国金融账户,且这些账户的总价值超过10,000美元,则必须提交FBAR。该报告通过FinCEN Form 114以电子方式提交。谁需要申报FBAR?FBAR申报义务适用于“美国人士”,包括:美国公民和居民(包括绿卡持有者);根据美国法律成立的实体,如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LLC)、信托和遗产。即使您居住在国外,或您的海外账户没有产生应税收入,您仍可能需要申报FBAR。什么是外国金融账户?外国金融账户包括:银行账户(如储蓄账户、支票账户和定期存款账户);证券账户(如经纪账户、共同基金和衍生品账户);商品期货或期权账户;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年金账户(如终身寿险);其他在外国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如果账户位于美国境外(包括美国领土和印第安人土地),则被视为外国账户。FBAR申报的关键要求申报门槛:如果您的外国金融账户在一年中的任何时间点总价值超过10,000美元,则必须申报FBAR。申报截止日期:FBAR的申报截止日期为4月15日,并自动延期至10月15日。申报方式:通过BSA电子申报系统提交FinCEN Form 114。所需信息:您需要报告账户在一年内的最高余额、账户号码、外国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地址,以及账户类型。如何确定账户最高余额?账户最高余额是指账户在一年内的最高价值,需按年末汇率(建议使用美国财政部报告汇率)折算成美元。如果没有确切数字,可以使用季度账户对账单进行估算。财务利益与签名权如果您满足以下条件,则必须申报FBAR:对账户拥有财务利益(例如,您是账户所有者、受益人或拥有账户所属实体50%以上的所有权);或对账户拥有签名权(例如,您可以通过与金融机构沟通控制账户资产)。共同持有的账户如果您与他人共同持有外国金融账户,每位所有者都必须在FBAR中报告账户的全部价值。不过,配偶有以下例外:如果一方配偶提交FBAR并报告了共同持有的账户,另一方配偶无需单独提交FBAR,但需填写并签署Form 114a(授权电子提交FBAR的记录)。简化申报要求25个或以上账户:如果您对25个或以上的外国金融账户拥有财务利益或签名权,则无需提供每个账户的详细信息,只需在FBAR表格中勾选相应选项并保留账户记录即可。居住在美国境外的美国人士:如果您是美国人士,居住在国外,并对雇主的海外账户拥有签名权,则只需填写FBAR表格的特定部分。FBAR申报的例外情况某些个人和账户无需申报FBAR,包括:合并申报者:如果您的FBAR信息已包含在50%以上所有者的合并FBAR中,则无需单独申报。IRA所有者和受益人:由IRA持有或为其持有的外国金融账户无需申报。符合税收优惠的退休计划参与者:根据26 U.S.C. §§ 401(a)、403(a)或403(b)持有的退休计划账户无需申报。信托受益人:如果信托、受托人或代理人已提交FBAR,则受益人无需申报信托的外国账户。特定职员和雇员:对雇主或某些金融机构的账户拥有签名权但无财务利益的个人可能无需申报。未申报FBAR的后果未申报FBAR或申报不准确可能导致严重后果:非故意违规:每次违规最高罚款10,000美元。故意违规:最高罚款100,000美元或账户余额的50%,以较高者为准。刑事责任:故意违规还可能面临刑事指控,包括罚款和监禁。我们能为您提供什么?FBAR申报可能涉及复杂的税务和法律问题,尤其是当您拥有多个外国账户或特殊情况时。我们的专业团队可以为您提供以下帮助:确定您是否需要申报FBAR;准备并提交FinCEN Form 114;制定合规策略,降低风险。结语FBAR是美国政府打击逃税和金融犯罪的重要工具。如果您拥有外国金融账户,了解申报义务并确保合规至关重要。未履行义务可能导致巨额罚款和法律后果。如果您对FBAR有任何疑问或需要申报协助,请立即联系我们的律所。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支持,确保您的财务利益得到保护。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或税务建议。如需具体指导,请咨询我们专业律师。

September 9, 2024 0 Comments

揭示银行责任:诈骗引发的资金转移案例研究 By Cynthia Wu 您好 吴律师,大概的事件是这样:采访对象是在纽约的一个用户,他的花旗银行绑定的手机号被篡改,导致账户登录不上,卡里的18万被人以支票的形式取走了,据她说去银行柜台反映的时候支票还没存进账户有机会拦截,但钱最后还是被划走,向银监会报欺诈也被拒,对方的理由是怀疑她自己泄漏了个人信息。就这个事件,我们想找律师这边给出一些专业性的意见:1、遇到这种情况如何维权?2、就算是自己导致的信息泄漏银行就可以不负责吗?3、如何避免?   答案: 具体情况取决于谁转移了账户中的资金。如果资金是由被诈骗者或其代理人转出,一般而言,银行不承担责任。然而,如果是第三方通过诈骗手段侵入银行账户并转走资金,银行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评估金融机构程序的商业合理性。重要的是要检查银行是否遵循了与客户商定的商业合理的安全程序,并且是否本着诚信原则遵守了这些安全程序及任何书面协议。即使客户不小心泄露了银行信息,如果银行未能遵循商业合理的安全程序,它仍然可能需要承担部分责任。银行有保护客户账户的责任。如果银行没有本着诚信行事或未遵守商定的安全措施,可能会被追究责任。 法条:UCC第4A-202条:如果发件人给出了明确的批准或根据代理法律受到约束,则支付指令被授权。即使支付指令未被授权,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也可以视为有效:银行遵循与客户商定的商业合理的安全程序。银行本着诚信并遵守安全程序和任何书面协议。 银行无需遵循违反协议或未能及时正确通讯的指示。NY UCC § 4-A-202 (2023) 授权的转账在授权电汇的背景下,UCC第4A条设定了具体规则以确定支付指令(如电汇)是否被视为授权。这些规则在解决关于转账是否得当授权以及谁应承担交易责任的争议中至关重要。UCC 4A-202(1)条下的关键规定 根据第4A-202(1)条,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支付指令被视为授权:授权人授权了订单:如果支付指令由被识别为发件人的人(或实体)明确授权,则该订单具有约束力。这意味着,有权启动转账的个人或代理人下达了交易指令。代理原则:即使订单未直接授权,发件人也可以根据代理法律被订单约束。例如,如果员工或授权签字人在其授权范围内行动,交易可能被视为授权。这是一个门槛查询:如果转账被视为授权,查询即告结束,金融机构无需评估其程序的商业合理性。案例示例:Harborview Capital Partners, LLC v. Cross River Bank 在Harborview Capital Partners, LLC对Cross River Bank的案例中,法院处理了一个CEO的电子邮件账户被黑客攻击的情况。冒充CEO的诈骗者指示公司的授权账户经理发起电汇。法院发现,转账被授权,因为授权账户经理遵循了指示,尽管她被欺骗了。关键裁决:由于电汇由授权代表(账户经理)授权,法院裁定银行不承担责任。根据UCC第4A-202(1)条的查询表明,一旦支付指令被授权,银行在验证安全程序的角色变得无关紧要。涵义:账户经理被欺骗的事实并未改变她有权启动电汇的事实,使得交易对公司具有约束力。一旦授权,商业合理性无关紧要 如果根据第4A-202(1)条支付指令被视为授权,银行无需证明其采用了商业合理的安全程序。这意味着,只要转账由授权人进行,银行可以执行转账,无需进一步验证交易的真实性。这一方面在ADS Assocs. Grp., Inc. v. Oritani Sav. Bank, 99 A.3d

July 22, 2024 0 Comments

作者:Cynthia引言非居民外籍人士(NRAs)在美国投资房地产非常普遍。然而,当他们希望将这些财产赠与在美国居住的子女时,可能会面临高达40%的赠与税和遗产税。以下是一个绕开这些税收的结构化方法。赠与税问题直接赠与房地产非居民外籍人士赠与美国房地产需要缴纳美国赠与税(《国内税收法典》§2501(a)(1))。尽管年度免税额适用,但非居民外籍人士的免税限额相对于美国公民和居民要低得多。赠与外国公司股票外国公司股票被视为无形财产。非居民外籍人士赠与无形财产不受美国赠与税(《国内税收法典》§2501(a)(2); 《财政部法规》§25.2511-3)。这包括间接持有美国房地产的外国公司股票的赠与。遗产税问题直接持有房地产非居民外籍人士直接持有的美国房地产被视为美国境内财产,在其去世后需缴纳美国遗产税(《国内税收法典》§2103)。对于超过60,000美元免税额的部分,遗产税率可高达40%。间接持有通过外国公司外国公司股票不被视为美国境内财产,因此在非居民外籍人士去世时不受美国遗产税(《国内税收法典》§2105(d))。这种结构在税务筹划上具有优势,因为外国公司结构可以避免美国房地产的美国遗产税。通过外国公司进行结构化一种解决赠与税和遗产税问题的潜在方法是,非居民外籍人士通过外国公司持有美国房地产。以下是这种结构的工作原理:结构概述外国公司(ForCo):非居民外籍人士拥有ForCo的100%股份。ForCo拥有一家美国公司(USCo)的100%股份。美国公司(USCo):USCo直接持有美国房地产。这种结构将美国房地产的直接所有权与非居民外籍人士分离。收入税角度外国公司持有美国公司(美国房地产):来自美国房地产的收入:示例:假设一家美国公司(USCo)在加利福尼亚州拥有一栋商业大楼。租赁大楼产生的年租金收入为50万美元。USCo必须报告并支付该租金收入的联邦所得税(《国内税收法典》§11)。假设公司税率为21%,则该收入的联邦税负为105,000美元。股息:示例:如果USCo向其母公司外国公司(ForCo)分配10万美元的股息,则需缴纳30%的预提税(《国内税收法典》§881)。因此,USCo必须扣缴30,000美元并上缴给美国国税局,除非税收协定将该税率降低。分支利润税:示例:如果ForCo直接拥有美国房地产并作为分支经营,赚取50万美元租金收入。在支付105,000美元的联邦所得税后,净收入为395,000美元。分支利润税(30%)适用于395,000美元,额外税负为118,500美元(《国内税收法典》§884)。IRS法规和裁定:《财政部法规》§1.882-5指导外国公司有效关联收入(ECI)的计算。赠与税角度赠与外国公司股票:无形财产:示例:一名非居民外籍人士拥有ForCo的100%股份,ForCo持有USCo的100%股份,USCo拥有美国房地产。该非居民外籍人士决定将ForCo的股票赠与其在美国居住的女儿。由于ForCo的股票被视为无形财产,因此该赠与不受美国赠与税(《国内税收法典》§2501(a)(2); 《财政部法规》§25.2511-3)。遗产税角度美国境内财产的遗产税:非居民外籍人士直接拥有美国公司:示例:非居民外籍人士去世时,直接拥有的USCo股票(间接拥有美国房地产)的价值将包括在其遗产中,需缴纳美国遗产税(《国内税收法典》§2104(a), §2103)。外国公司持有美国公司:示例:如果非居民外籍人士拥有ForCo,ForCo拥有USCo,USCo持有美国房地产,则非居民外籍人士去世时,ForCo的股票不被视为美国境内财产,不受美国遗产税(《国内税收法典》§2105(d), 《财政部法规》§20.2105-1(f))。持有外国公司股票:如果非居民外籍人士持有外国公司(ForCo)的股票,ForCo持有美国公司(USCo),USCo持有美国房地产,则ForCo的股票不被视为美国境内财产,不受美国遗产税(《国内税收法典》§2105(d), 《财政部法规》§20.2105-1(f))。IRS法规和裁定:《财政部法规》§20.2104-1(a)(4)确认了非居民外籍人士遗产中包括美国公司股票。《财政部法规》§20.2105-1(f)将外国公司股票排除在总遗产之外。这种结构的缺点虽然这种结构提供了税收筹划的好处,但也有一些明显的缺点:收入税缺点双重征税:USCo的利润需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而支付给ForCo的股息需缴纳30%的预提税,除非税收协定将其降低(《国内税收法典》§881)。示例:从USCo向ForCo分配的10万美元股息需缴纳3万美元的预提税,除非税收协定降低税率。分支利润税:如果ForCo直接拥有美国房地产并作为分支经营,可能需缴纳30%的分支利润税(《国内税收法典》§884)。示例:395,000美元的净收入需缴纳118,500美元的分支利润税。合规和报告要求:示例:管理多个司法管辖区增加了合规成本。USCo和ForCo都需要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表,维护转让定价文档,并可能需要遵守FATCA报告。赠与税缺点潜在的立法变化:未来的立法变化可能会使非居民外籍人士赠与外国公司股票需缴纳美国赠与税(《国内税收法典》§2501(a)(2))。滥用的感知:这种结构可能被视为规避美国税收,可能引起IRS的审查,导致审计和增加合规成本。遗产税缺点复杂的估值问题:评估ForCo(持有USCo和美国房地产)可能很复杂,并导致与税务机关的争议。示例:美国房地产显著增值会复杂化估值。基础增值问题:非居民外籍人士去世时,如果通过外国公司间接持有,则美国房地产的基础不会按公允市场价值增加。这可能导致出售时的资本利得税大幅增加。示例:原始基础为100万美元、当前价值为500万美元的房地产可能面临可观的资本利得税。增加的管理成本:维护多层公司结构涉及法律、会计和管理成本。示例:每年维护合规的法律和会计服务成本。结论这种结构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美国赠与税和遗产税的负担,但也伴随着双重征税、合规复杂性和显著的管理成本等缺点。仔细评估并咨询税务和法律专业人士,确保与非居民外籍人士的整体税务筹划策略一致是至关重要的。

July 22, 2024 0 Comments

 作者: CYNTHIA WU当中国人和中国企业投资于美国实体时,其在清算其权益时的税务后果可能会因投资于合伙企业、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LLC)而有所不同。以下是详细分析:1. 合伙企业投资合伙企业:传递实体:合伙企业通常被视为传递实体,这意味着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税,但收入传递给合伙人,合伙人在其个人税表上报告。ECI:如果合伙企业从事美国贸易或业务,中国人或中国企业的收入份额被视为与美国业务有效连接的收入(ECI),需缴纳美国税。清算合伙企业权益:出售的ECI:根据《国内税收法》第864(c)(8)条,当中国人或中国企业出售其合伙企业权益时,与合伙企业的美国贸易或业务相关的增值部分被视为ECI,需缴纳美国税。扣缴要求:根据《国内税收法》第1446(f)条,买方必须扣缴出售金额的10%,如果增值部分被视为ECI。示例:如果中国人或中国企业以1,000,000美元出售其合伙企业权益,其中600,000美元被视为ECI,买方必须扣缴100,000美元。卖方必须在其美国税表上报告600,000美元的ECI并缴税。2. 公司投资公司:公司税:公司本身按照21%的公司税率缴税。股息:支付给外国股东的股息需按30%扣缴税,除非适用税收协定减免。清算公司股票:资本利得税:通常,中国人或中国企业出售美国公司股票的资本利得不需缴纳美国税,除非公司拥有美国房地产(USRPI)根据《国内税收法》第897条(FIRPTA)。FIRPTA扣缴:如果公司拥有美国房地产,买方必须扣缴出售金额的15%。示例:如果中国人或中国企业以2,000,000美元出售美国公司股票,并且公司拥有大量美国房地产,买方必须扣缴300,000美元。如果公司不拥有美国房地产,增值部分不需缴纳美国税。3. 有限责任公司(LLC)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税收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选择作为合伙企业或公司纳税。如果作为合伙企业纳税,适用合伙企业的规则。如果作为公司纳税,适用公司的规则。ECI:对于投资于作为合伙企业纳税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国人或中国企业,其收入份额被视为ECI。清算有限责任公司权益:作为合伙企业:如果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美国贸易或业务,出售其权益的增值部分被视为ECI,适用与合伙企业相同的规则和扣缴要求。作为公司:如果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纳税,出售其成员权益与公司股票的出售类似,适用FIRPTA扣缴要求(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美国房地产)。示例:如果中国人或中国企业以1,000,000美元出售其有限责任公司权益,其中600,000美元被视为ECI,买方必须扣缴100,000美元。如果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纳税且拥有大量美国房地产,买方必须扣缴出售金额的15%。如果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纳税且不拥有大量美国房地产,那么资本利得不需缴纳美国税。总结合伙企业:出售的增值部分为ECI,需扣缴。公司:资本利得通常不需缴纳美国税,除非涉及USRPI,可能需要FIRPTA扣缴。有限责任公司:税务后果取决于有限责任公司是作为合伙企业还是公司纳税,遵循相应的规则。对外国实体的额外考虑税收协定:许多国家与美国有税收协定,这可能会影响扣缴税率和税务义务。外国实体应咨询这些协定以了解潜在的优惠和义务。报告和合规:外国实体必须确保遵守美国税务法规,避免罚款并确保高效的税务管理。

July 17, 2024 0 Comments

作者:Cynthia Wu前言对于计划移居美国的中国移民来说,移民前的税务规划至关重要,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联邦和州的税务负担。本文探讨了移民前税务规划的复杂性,重点关注联邦所得税、赠与税、遗产税和州税,特别强调了马萨诸塞州的税法。通过理解和利用《美国国内税收法典》(IRC)和相关法规的相关章节,中国移民可以优化他们在美国的财务过渡。此外,我们还将分析中美税收协定及其对税收抵免的影响。A. 联邦所得税概述成为美国税务居民后,移民需要对其全球收入缴纳联邦所得税。这包括来自美国和其他国家的收入。1. 居民身份的确定:实质性居留测试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7701(b)节的规定,实质性存在测试用于确定美国税务居民身份。此测试计算个人在三年内实际在美国停留的天数。为了符合税务居民的资格,个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当前年度在美国停留至少31天,并且在包括当前年度及前两个年度的三年期间内,总计在美国停留至少183天,其中包括:当前年度停留的所有天数,前一年停留天数的1/3,和前两年停留天数的1/6。示例:假设张先生于2024年7月1日抵达美国。根据实质性存在测试,计算的天数如下:2024年:184天(7月1日至12月31日)2023年:0天(张先生不在美国)2022年:0天(张先生不在美国)由于张先生满足2024年31天的要求,并且在应用分数计算后,总天数(184天)超过183天的要求,张先生在2024年成为美国税务居民。更紧密联系例外符合实质性存在测试的个人仍可能被视为非居民,如果他们:当前年度在美国停留不足183天,当年在外国有主要居住地,且与外国的联系比与美国更紧密。示例:如果张先生每年在美国停留100天,连续三年,他符合实质性存在测试。然而,如果他的主要居住地在中国,并且他与中国的联系(例如家庭、住所、社交关系)比与美国更紧密,他可以提交8840表格以主张更紧密联系例外,从而避免成为美国税务居民。不计入实质性居留的时间某些情况下,在美国的实际停留天数不计入实质性居留测试。这些豁免包括:来自加拿大或墨西哥的通勤者:从加拿大或墨西哥的住所通勤到美国工作的天数,过境旅行者:在美国过境停留不超过24小时的天数,学生:持F、J、M或Q签证的学生在美国停留的天数,教师和实习生:持J或Q签证的教师或实习生在美国停留的天数,外交官:持A或G签证的外国政府相关人员在美国停留的天数,职业运动员:为参加慈善体育赛事而在美国停留的职业运动员的天数。示例:如果张先生在美国停留180天,但其中30天是从中国到墨西哥的过境时间,则只有150天计入实质性存在测试。首年选择如果个人在当前年度未能满足实质性存在测试,但在下一年度满足,他们可以选择从当前年度开始被视为美国居民。资格要求如下:个人在当前年度连续在美国停留至少31天,并且在31天期间开始和当年12月31日之间的天数中,至少75%的天数在美国停留。示例:如果张先生于2024年11月1日抵达美国,并在当年剩余时间内停留,他可以选择从2024年11月1日起被视为美国居民,即使他在2024年未满足实质性存在测试。双重身份外籍人士如果个人在同一税年内的不同时间段分别是非居民和居民,则他们可以被视为双重身份外籍人士。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移民到达或离开美国的年份。示例:如果张先生于2024年8月1日抵达美国,他在2024年1月1日至7月31日是非居民,从8月1日至12月31日是居民。对于2024纳税年度,他将以双重身份外籍人士的身份报税,不同时间段的收入分别申报。免税个人某些持有特定签证身份的个人可以免于计算实质性存在测试的天数。这包括:持F、J、M或Q签证的学生:通常免除五个日历年,持J或Q签证的教师或实习生:通常免除两个日历年,持A或G签证的外交官和政府官员:在其身份期间内全部免除。示例:如果张先生持F签证在美国学习,他在最多五年内可以免除计入实质性存在测试的天数。2. 外国收入识别外国收入:在成为美国税务居民之前,中国移民应考虑识别其外国来源的收入和收益。识别收入意味着在成为美国税务居民之前在中国申报并缴纳该收入的税款。此策略有助于避免在成为居民后对这部分收入缴纳美国税。示例:股息支付情景:张先生预计其中国投资将获得大量股息支付。策略:张先生应安排在2024年7月1日之前收到股息支付,这是他计划移居美国并成为居民的日期。如果张先生在2024年6月收到股息:他在中国为该收入缴税,由于收入在成为美国税务居民之前收到,因此不需要缴纳美国税。如果张先生在2024年8月收到股息:他必须将该股息作为全球收入的一部分申报,该股息将受到美国联邦所得税的征税。影响:通过在6月收到股息,张先生避免了对这笔收入的美国税,从而降低了整体税务负担。加速收入加速收入:这包括将收入的接收时间提前到成为美国税务居民之前。例如,奖金、股息或资本收益可以在移居美国之前实现,从而避免对这些收入缴纳美国税。示例:股息支付情景:张先生在中国持有股票,预计将获得20,000美元的股息支付。策略:张先生应加速股息支付时间,使其在成为美国税务居民之前进行。如果股息在2024年5月支付:张先生在中国缴纳股息税,由于他在成为美国税务居民之前收到股息,因此不需要缴纳美国税。如果股息在2024年7月支付:张先生必须在美国纳税申报表中申报该股息作为全球收入的一部分,该股息将受到美国联邦所得税的征税。影响:通过确保股息在5月支付,张先生避免了对这笔收入的美国税,从而降低了整体税务负担。资本收益示例:出售房产的资本收益情景:张先生计划出售在中国的一处房产,预计收益为200,000美元。策略:张先生应在成为美国税务居民之前完成出售。如果房产在2024年6月出售:张先生在中国为资本收益缴税,由于出售发生在他成为美国税务居民之前,因此不需要缴纳美国税。如果房产在2024年9月出售:张先生必须在美国纳税申报表中申报200,000美元的资本收益,该收益将受到美国联邦所得税的征税。影响:基础考虑:房产的基础是其原始购买价格加上任何改进费用。 在成为美国税务居民之前出售房产确保实现的收益仅在中国缴税,避免额外的美国资本利得税。收入申报:通过在6月完成出售,张先生仅在中国申报资本收益,减少其美国税务负担。如果在成为美国税务居民后发生出售,该收益将成为其全球收入的一部分,并需要缴纳美国税。税务规划:如果出售发生在成为美国居民之后,张先生应考虑使用外国税收抵免(FTC)。FTC可以帮助抵消美国税收与在中国缴纳的税款,但通常在成为居民之前识别收益更为有利。延迟扣除延迟扣除:相反,张先生可以延迟扣除,以减少在美国的应税收入。这包括推迟某些可以从应税收入中扣除的费用,直到成为美国税务居民后。此策略有助于在张先生的收入需缴纳美国税时最大化扣除的利益。示例情景:张先生计划产生与其中国业务运营相关的重大业务费用。策略:张先生应推迟这些费用,直到成为美国税务居民后。如果张先生在2024年6月产生费用:这些扣除减少了他在中国的应税收入,由于中国的税率较低或应税收入较少,这些扣除的价值可能较低。如果张先生在2024年8月产生费用:这些扣除可以用于抵消他的美国应税收入,由于美国税率较高且他的应税收入可能较高,这些扣除的价值更高。影响:通过将费用推迟到8月,张先生在美国税收体系下最大化了这些扣除的利益。3. 外国税收抵免避免双重征税:为了减轻双重征税的风险,中国移民可以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901节申请外国税收抵免(FTC),以抵扣在中国为外国来源收入缴纳的税款。FTC旨在通过抵消美国税收负担来提供税务减免。示例:假设张先生在中国赚取100,000美元,并缴纳20,000美元的中国税。成为美国税务居民后,张先生必须将这100,000美元作为其全球收入的一部分申报。如果此收入在美国的税款为30,000美元,张先生可以申请20,000美元的FTC,将其美国税务负担减少到10,000美元。详细示例示例1:奖金情景:张先生预计获得50,000美元的奖金。策略:张先生应在移居美国之前领取50,000美元的奖金,以避免对这笔奖金缴纳美国税。**如果张先生在2024年6月领取奖金,而他仍是非居民,则不需缴纳美国税。**如果张先生等到2024年8月领取奖金,这将成为他在美国的应税收入的一部分。示例2:投资收入情景:张先生在中国持有股票,预计将获得20,000美元的股息支付。策略:张先生应加速股息支付时间,使其在成为美国税务居民之前进行。**如果股息在2024年5月支付,则不需缴纳美国税。**如果股息在2024年7月支付,则成为张先生的美国应税收入的一部分。示例3:资本收益情景:张先生计划出售在中国的一处房产,预计收益为200,000美元。策略:张先生应在成为美国税务居民之前完成出售。**如果房产在2024年6月出售,则不需缴纳美国税。**如果房产在2024年9月出售,则200,000美元的收益必须作为美国应税收入申报。使用外国税收抵免的规划外国来源收入:成为美国居民后,张先生在中国的收入将受到中国和美国的双重征税。然而,通过申请FTC,张先生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示例:张先生每年在中国有30,000美元的租金收入,并为此支付了6,000美元的中国税款。此收入在美国的税率为24%,即7,200美元。**张先生申报30,000美元为外国收入。**张先生申请6,000美元的FTC。**FTC后的美国税负担:7,200美元 - 6,000美元 = 1,200美元。通过理解这些税法条款,中国移民可以更有效地进行移民前的税务规划,确保在遵守法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负担。B. 赠与税概述美国对在捐赠者在世期间通过赠与转移的财产征收赠与税。非居民外国人(NRAs)仅对转移位于美国的有形财产和不动产的赠与征税。适当的移民前赠与税规划可以帮助中国移民管理和潜在地减少他们在美国的税务负担。主要考虑因素1. 年度赠与税免税额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2503(b)节的规定,美国居民可以利用年度赠与税免税额免税转移资产。2024年,每位受赠人的年度赠与税免税额为18,000美元。对于非居民外国人(NRAs),此免税额仅适用于位于美国的有形财产和不动产的赠与。示例:情景:张先生,一位计划移居美国的中国移民,想要将位于美国的有形财产赠与他的子女。策略:在成为美国居民之前,张先生可以将位于美国的有形财产赠与不超过年度免税额的金额,而无需缴纳美国赠与税。如果张先生有三个孩子,他可以在2024年总共赠与54,000美元(18,000美元 x 3)的位于美国的有形财产,而不会触发赠与税。如果张先生在成为美国居民之前进行这些赠与,他完全避免了美国赠与税。2. 赠与外国资产在成为美国居民之前,中国移民可以赠与位于外国的资产,而无需缴纳美国赠与税,从而减少他们的应税遗产。示例:情景:张先生在中国拥有价值连城的房地产,并想将其赠与家人。策略:张先生应在移居美国之前将这处中国房地产赠与家人。如果张先生在2024年仍是非居民时赠与这处房产,该赠与不受美国赠与税的影响。此策略减少了张先生未来可能需要缴纳的美国遗产税的应税遗产价值。详细示例示例1:年度赠与税免税额适用于位于美国的有形财产情景:张先生希望在移居美国之前,将位于美国的资产赠与家人。策略:张先生可以利用年度赠与税免税额,免税赠与位于美国的有形财产。如果张先生在2024年每人赠与18,000美元的美国股票给他的三个孩子:总赠与额:18,000美元 x 3 = 54,000美元由于这些赠与低于年度免税额,因此无需缴纳美国赠与税。影响:张先生在无需缴纳美国赠与税的情况下,减少了54,000美元的总遗产价值。如果这些赠与在他成为美国居民之前进行,则不受美国赠与税的影响。示例2:赠与外国资产情景:张先生在中国拥有价值200万美元的房产,并希望将其赠与家人。策略:张先生应在移居美国之前将这处房产赠与家人。如果张先生在2024年仍是非居民时赠与这处房产:该赠与不受美国赠与税的影响。张先生减少了未来美国应税遗产的价值200万美元。影响:张先生未来需要缴纳的美国遗产税应税遗产减少。转移外国财产时,无需缴纳美国赠与税。结论适当管理赠与的时机和性质可以显著影响计划移居美国的中国移民的税务负担。通过利用位于美国的有形财产的年度赠与税免税额,并在成为美国居民之前赠与外国资产,移民可以减少其整体税务负担。咨询熟悉中美税法的税务专业人士,对于根据个人情况量身定制这些策略并确保遵守所有法规至关重要。C. 遗产税概述美国的遗产税适用于个人死亡后遗产的转移。非居民外国人(NRAs)仅对位于美国的资产征收遗产税,而美国居民则对其全球资产征税。适当的移民前遗产税规划可以帮助中国移民管理和潜在地减少他们的美国税务负担。主要考虑因素1. 遗产税免税额2024年的遗产税免税额为每人13.61百万美元。移民应规划利用此免税额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遗产税负担。示例:情景:张先生有一个价值2000万美元的庞大遗产。策略:张先生应规划其遗产以充分利用13.61百万美元的免税额。如果张先生的遗产结构充分利用了免税额,那么只有超过61百万美元的部分会被征收美国遗产税。如果张先生在2024年去世,他的遗产将对39百万美元(2000万美元 - 13.61百万美元)部分征收美国遗产税。2. 信托规划在成为美国居民之前设立外国或国内信托可以是有益的。信托可以提供资产保护并最小化遗产税负担。示例:情景:张先生希望保护其资产并最小化遗产税负担。策略:张先生可以设立一个不可撤销信托来持有其资产。通过在成为美国居民之前将资产放入不可撤销信托,张先生可以将这些资产从其应税遗产中移除。信托可以为其家庭提供支持,同时最小化遗产税负担。3. 重新分类资产在移民前将美国地位资产转换为非美国地位资产,可以帮助减少遗产税负担。示例:情景:张先生拥有价值500万美元的美国房地产。策略:张先生可以出售美国房地产并在成为美国居民之前将收益重新投资于外国资产。通过将美国地位资产转换为非美国地位资产,张先生可以减少其遗产中需缴纳美国遗产税的部分。此策略有助于最小化其死亡时的遗产税负担。详细示例示例1:利用遗产税免税额情景:张先生的总遗产价值为2500万美元。策略:张先生应规划其遗产以有效利用13.61百万美元的免税额。影响:张先生的应税遗产将为39百万美元(2500万美元 - 13.61百万美元)。遗产税率范围从18%到40%,因此规划对于最小化应税金额至关重要。示例2:信托规划以最小化遗产税情景:张先生希望确保其家庭的财务安全,同时最小化遗产税。策略:张先生在成为美国居民之前设立一个不可撤销信托,并将1000万美元的资产转入信托。影响:转入信托的1000万美元从张先生的应税遗产中移除。信托为其家庭提供支持,而不会增加遗产税负担。示例3:重新分类美国地位资产情景:张先生拥有价值300万美元的美国证券。策略:张先生在移居美国前出售美国证券并购买外国投资。影响:通过将美国地位资产转换为外国资产,张先生减少了需缴纳美国遗产税的遗产部分。这种重新分类有助于最小化未来的遗产税负担。结论有效的遗产税规划对于计划移居美国的中国移民至关重要。通过利用遗产税免税额、设立信托和重新分类资产,移民可以显著减少其美国遗产税负担。咨询熟悉中美税法的税务专业人士对于根据个人情况量身定制这些策略并确保遵守所有法规至关重要。D. 马萨诸塞州税概述马萨诸塞州对其居民的全球收入征收州所得税,并对死亡后的遗产转移征收遗产税。主要考虑因素1. 所得税马萨诸塞州对大多数收入征收5%的统一所得税率。移民应规划收入的时间和确认,以最小化州税负担。2. 遗产税马萨诸塞州的遗产税免税额(100万美元)低于联邦免税额。规划应考虑到州特定的免税限额。3. 住所和居住地确定或避免马萨诸塞州居民身份可以对税务有重大影响。正确的规划涉及了解住所规则和不同州的潜在税务利益。中美税收协定与税收抵免概述中美税收协定旨在避免双重征税并防止税务逃避,涉及所得税。它提供了税收抵免和免税机制,移民可以利用这些机制。主要考虑因素1. 税收协定的利益该协定可以通过税收抵免和免税来减少或消除双重征税。例如,根据协定第20条,中国居民在美国临时工作,如果符合某些条件,可能免于美国对其在美国赚取的收入的征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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