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bruary 26, 2025 0 Comments

在我们的律师事务所,我们帮助客户应对复杂的税务策略,包括1031交换,该策略允许纳税人在出售和替换投资财产时递延资本利得税。其中一种较为复杂的策略是反向1031交换,即在出售原财产(放弃财产)之前先购买替换财产。虽然这种策略提供了灵活性,但也伴随着严格的美国国税局(IRS)规则,必须遵守这些规则以确保交换的有效性。 想象一下,您正处于反向1031交换的过程中。您已经购买了替换财产,现在您的原财产(放弃财产)正在市场上出售。最近,您收到了一位潜在买家的人民币报价。然而,买家的资金将首先转入一个中国国内账户,然后通过第三方香港(HK)公司账户,最后转入美国的托管账户。 问题是,这种支付结构可能会引发IRS的审查,从而可能危及反向1031交换的有效性。具体来说: IRS是否会认为这种国际资金转移违反了1031交换规则? 买家的香港账户是否应注册为公司账户以避免复杂情况? 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我们需要研究IRS关于反向1031交换和合格交换安排(QEAA)的规则。 同类交换中QEAA的一般概念在标准的同类交换规则下,您必须先放弃旧财产,然后才能购买新财产。合格交换安排(QEAA)提供了一种替代途径:它允许您先购买替换财产,同时推迟放弃财产的转移。在QEAA中,替换财产或放弃财产被转移给交换托管人(EAT),EAT被视为联邦税务目的的受益所有人。这些安排的相关法规包括《2000-37号税收程序》(经《2004-51号税收程序》修订)。 QEAA的关键要求要符合QEAA的资格,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有效QEAA的关键要求 书面协议: 纳税人和EAT必须在财产转移给EAT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协议。 协议必须声明EAT持有财产是为了根据IRS规则促进同类交换。 双方必须同意在其联邦税表上一致报告该交易。 时间限制: 纳税人必须在将替换财产转移给EAT后的45天内确定放弃财产。 交换必须在180天内完成,即放弃财产必须出售,替换财产必须转移给纳税人。 合格的所有权证明: EAT必须始终持有财产的合格所有权证明。这可能包括: 财产的法定所有权。 契约或其他商业法认可的所有权证明。 持有财产的 disregarded entity(例如,单一成员LLC)的权益。 EAT要求: EAT必须是独立方,不能是纳税人或不合格人员(例如,纳税人的代理人或关联方)。 EAT必须受联邦所得税约束。如果EAT是合伙企业或S公司,其至少90%的所有权必须由受联邦所得税约束的纳税人持有。 善意意图: 纳税人必须有真正的意图将EAT持有的财产用于同类交换。这种意图对于IRS认可交易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现在,让我们根据这些规则分析我们的情况。 国际资金转移与IRS审查反向1031交换的完整性取决于严格遵守合格中介(或在QEAA中为EAT)的独立性规则。如果买家的资金通过可能被视为与买家相关的账户(或如果这些账户不是由独立第三方管理的),则存在IRS可能认定纳税人已“推定收到”资金的风险,从而可能触发即时税务确认。 推定收到风险:如果资金通过多个账户(尤其是国际账户)流转,IRS可能会认为纳税人在某个时间点推定收到了资金。这将违反1031交换规则,该规则禁止纳税人在交换期间访问或控制资金。 资金追踪:IRS要求对1031交换中的资金来源和流向进行清晰记录。如果资金通过第三方香港账户流转,可能难以证明资金仅用于交换,从而增加IRS审查的风险。 资金来源与IRS规则:IRS密切关注同类交换中的资金来源和控制。如果源自中国的资金通过香港公司账户(该账户必须作为独立实体构建,且不受买家个人控制)流转,您必须确保交易中的所有方均符合QEAA要求。

February 3, 2025 0 Comments

引言对于非美国税务居民(NRA)而言,如果希望为美国受益人设立信托,需要面对美国税法的多重复杂性。信托被认定为“美国国内信托”或“外国信托”的分类,会显著影响其在美国的所得税、遗产与赠与税以及申报义务。本文将概述NRA委托人在美国设立的授予人信托(Grantor Trust)之运作机制,并比较美国国内信托与外国信托的主要差异。同时,将结合美国国内税收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以下简称“IRC”)、财政部规章(Treasury Regulations)和美国国税局(IRS)的相关指引,提供权威参考。1. 关键定义与法律依据非美国税务居民(NRA)“非美国税务居民”是指既不是美国公民,也未满足美国税务居民身份(例如并未根据IRC § 7701(b)(3) 的“实质居住测试”成为美国税务居民,也不是合法永久居民)。美国国内信托 vs. 外国信托根据IRC § 7701(a)(30)-(31)以及财政部规章(Treas. Reg. § 301.7701-7),若信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认定为“美国国内信托”:(1) 信托受到美国法院的主要监督管辖(“法院审理标准”);(2) 一位或多位美国人士能对所有重大信托决策拥有控制权(“控制标准”)。若信托不满足上述任意一项标准,则被视为“外国信托”。委托人信托(Grantor Trust)依据IRC §§ 671–679,如委托人对信托资产保有某些法定权限或权益,该委托人将被视为该信托资产的所有人,信托即为委托人信托。对于外国信托,如委托人为美国人士且受益人为美国人士,IRC § 679会自动将该信托视为由美国委托人实际拥有。不过,如果委托人为NRA,只要符合IRC §§ 673–677所规定的权限或权益,也可能被视为拥有信托资产,从而形成委托人信托。2. NRA委托人在美国设立国内信托,且受益人为美国人士2.1 所得税后果美国国内信托一般需就其全球收入在美国缴税(IRC § 641)。但如果该信托被视为委托人信托,则所有收入将“穿透”到NRA委托人端(IRC § 671)。根据IRC §§ 871(a)–(b),NRA只需就以下美国来源收入纳税:(1) 固定、可确定、年度性或定期(FDAP)的美国来源收入(通常预扣30%税款,或依据税收协定享受降低税率的优惠);(2) 与美国境内贸易或业务有实质关联的收入(ECI),采用累进税率纳税。因此,如果信托收入来自非美国来源(foreign-source),而该收入归于NRA委托人,通常无须缴纳美国所得税;但若是美国来源收入,就必须依据上述规则扣缴或申报。只要信托仍然属于NRA委托人的有效“授予人信托”性质,对美国受益人的分配在所得税层面并不视为受益人的应税收入,因为视同NRA委托人直接拥有该资产。然而,如果NRA或与NRA等同的信托对美国受益人进行大额赠与,则美国受益人可能需根据IRC § 6048(c) 及财政部规章 § 301.6048-4向美国国税局提交Form 3520申报。2.2 遗产税与赠与税问题若信托中包含美国境内财产(例如美国不动产或某些美国公司股票),而NRA在信托中保留了IRC §§ 2036–2038所述的相关权利,则这些财产可能依据IRC §§ 2103–2104计入NRA的美国应税遗产。与美国公民或居民不同,NRA在美国通常只有6万美元左右的遗产税免税额。根据IRC

February 3, 2025 0 Comments

引言外国委托人信托(Foreign Grantor Trust)是指由委托人(又称设立人或信托人)在美国境外设立的信托。该委托人既可能是美国人士(U.S. Person),也可能是非美国人士(Non-U.S. Person)。根据美国法律,外国委托人信托的税务处理取决于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居住身份以及信托具体条款的不同。本文将探讨外国委托人信托在美国的税务影响,重点关注涉及美国受益人、以及委托人为美国或非美国人士的不同情形。外国委托人信托概述外国委托人信托在美国税法上被视为“委托人信托(Grantor Trust)”,但其成立地不在美国境内。根据《美国国内税法》(Internal Revenue Code,以下简称“IRC”)第 7701(a)(31) 条的规定,如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则该信托被认定为“外国信托”:(1) 法院审理标准(Court Test):有外国法院对信托的管理具有主要管辖权。(2) 控制标准(Control Test):没有一个或多个美国人士能够对所有重大信托决策拥有控制权。对于美国税法而言,“委托人信托”是指符合 IRC 第 671-679 条规定,由委托人被视为该信托资产的所有人,并由委托人承担信托收入的纳税义务。对委托人的税务影响2a. 美国委托人(U.S. Grantors)如果委托人为美国人士(如美国公民或美国税务居民),则适用以下税务规则:(1) 所得税(Income Taxation):根据 IRC 第 671 条,委托人需对信托产生的所有收入纳税,不论该收入是否分配给受益人。这是因为美国税法将委托人视为信托资产的实际拥有者。(2) 赠与税(Gift Tax):若委托人向信托注资且该信托的受益人并非委托人本人,则这部分出资可能触发 IRC 第 2501 条规定的美国赠与税。委托人可使用其终身赠与税免税额(2023年为 12.92百万美元,参见

February 2, 2025 0 Comments

引言外国委托人信托(Foreign Grantor Trust)是指由委托人(又称设立人或信托人)在美国境外设立的信托。该委托人既可能是美国人士(U.S. Person),也可能是非美国人士(Non-U.S. Person)。根据美国法律,外国委托人信托的税务处理取决于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居住身份以及信托具体条款的不同。本文将探讨外国委托人信托在美国的税务影响,重点关注涉及美国受益人、以及委托人为美国或非美国人士的不同情形。外国委托人信托概述外国委托人信托在美国税法上被视为“委托人信托(Grantor Trust)”,但其成立地不在美国境内。根据《美国国内税法》(Internal Revenue Code,以下简称“IRC”)第 7701(a)(31) 条的规定,如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则该信托被认定为“外国信托”:(1) 法院审理标准(Court Test):有外国法院对信托的管理具有主要管辖权。(2) 控制标准(Control Test):没有一个或多个美国人士能够对所有重大信托决策拥有控制权。对于美国税法而言,“委托人信托”是指符合 IRC 第 671-679 条规定,由委托人被视为该信托资产的所有人,并由委托人承担信托收入的纳税义务。对委托人的税务影响2a. 美国委托人(U.S. Grantors)如果委托人为美国人士(如美国公民或美国税务居民),则适用以下税务规则:(1) 所得税(Income Taxation):根据 IRC 第 671 条,委托人需对信托产生的所有收入纳税,不论该收入是否分配给受益人。这是因为美国税法将委托人视为信托资产的实际拥有者。(2) 赠与税(Gift Tax):若委托人向信托注资且该信托的受益人并非委托人本人,则这部分出资可能触发 IRC 第 2501 条规定的美国赠与税。委托人可使用其终身赠与税免税额(2023年为 12.92百万美元,参见

February 2, 2025 0 Comments

引言当濒临死亡的授予人(无论是非居民外国人(NRA)还是美国授予人)从外国不可撤销授予人信托中回购高增值资产时,该交易可能会产生重大的税务影响。这一策略通常用于将资产重新纳入授予人的遗产,以利用IRC § 1014规定的死亡时基数调整(Step-Up in Basis),从而消除资产增值部分的资本利得税。本文探讨了NRA授予人和美国授予人在此类交易中的税务后果,包括所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考量。1. 总体框架授予人使用信托中的现金或其他资产从外国不可撤销授予人信托中回购高增值资产。目标是将资产重新纳入授予人的遗产,以利用死亡时基数调整。税务后果取决于授予人的居住状态、信托的性质以及具体的交易细节。2. 美国授予人的税务后果a. 所得税影响回购时不产生资本利得税:如果信托在回购时是授予人信托,则该交易在所得税上不构成应税事件。这是因为根据IRC § 671,授予人和信托被视为同一纳税人。死亡时的视为出售:如果授予人在回购后不久去世,资产将纳入其遗产,并根据IRC § 1014获得基数调整至死亡时的公平市场价值(FMV)。这将消除授予人生前资产增值部分的资本利得税。b. 遗产税影响纳入授予人的遗产:回购的资产将纳入授予人的遗产,并适用联邦遗产税。资产的价值将根据**IRC § 2001(c)**的累进税率(2023年最高为40%)计算。统一抵免额:授予人的遗产可以使用统一抵免额(2023年为1,292万美元)来抵免部分遗产税。c. 赠与税影响不产生赠与税:资产回购是出售行为,而非赠与,因此不会使用授予人的终身赠与税豁免额(根据IRC § 2505)。案例1:美国授予人一位美国授予人使用信托中的现金从外国不可撤销授予人信托中回购高增值的美国房地产(基数:10万美元,公平市场价值:100万美元)。授予人在不久后去世,房地产以100万美元的公平市场价值纳入其遗产。遗产无需为90万美元的增值部分支付资本利得税。 3. NRA授予人的税务后果a. 所得税影响回购时不产生资本利得税:如果信托在回购时是授予人信托,则该交易在美国所得税上不构成应税事件。这是因为根据IRC § 671,授予人和信托被视为同一纳税人。死亡时的视为出售:如果授予人在回购后不久去世,资产将纳入其遗产,并根据IRC § 1014获得基数调整至死亡时的公平市场价值(FMV)。这将消除授予人生前资产增值部分的资本利得税。 b. 遗产税影响 纳入授予人的遗产:回购的资产将纳入授予人的遗产,但仅当资产为美国境内资产(例如美国房地产或美国公司股票)时才适用美国遗产税。外国资产不适用美国遗产税。NRA的统一抵免额:NRA授予人有权使用统一抵免额(2023年为6万美元)来抵免美国境内资产的遗产税。c. 赠与税影响不产生赠与税:资产回购是出售行为,而非赠与,因此不会使用授予人的终身赠与税豁免额(根据IRC § 2505)。 4. 关键考量a. 回购的时间授予人必须在死亡前完成资产回购,以确保资产纳入其遗产并获得基数调整。如果授予人在完成回购前去世,资产将保留在信托中,不会获得基数调整。b. 资产的性质对于NRA授予人,只有美国境内资产适用美国遗产税。外国资产不纳入授予人的遗产。对于美国授予人,所有资产(无论境内还是境外)均适用美国遗产税。c. 信托的状态信托在回购时必须为授予人信托,以避免交易产生资本利得税。如果信托不再是授予人信托,回购可能会触发资本利得税。案例2:NRA授予人一位NRA授予人使用信托中的现金从外国不可撤销授予人信托中回购高增值的美国房地产(基数:10万美元,公平市场价值:100万美元)。授予人在不久后去世,房地产以100万美元的公平市场价值纳入其遗产。遗产无需为90万美元的增值部分支付资本利得税。6. 关键要点回购时不产生资本利得税:如果信托是授予人信托,回购在所得税上不构成应税事件。死亡时基数调整:回购的资产如果纳入授予人的遗产,将获得基数调整。遗产税:资产将纳入授予人的遗产,并可能根据授予人的居住状态和资产性质适用遗产税。不产生赠与税:资产回购是出售行为,而非赠与,因此不会使用授予人的终身赠与税豁免额。结论濒临死亡的授予人从外国不可撤销授予人信托中回购高增值资产的策略可以带来显著的税务优惠,包括通过死亡时基数调整消除资本利得税。然而,税务后果取决于授予人的居住状态、资产的性质以及交易的时间安排。为了最大化这一策略的效益,必须进行妥善规划并遵守税务和申报要求。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信息参考,不构成法律、税务或财务建议。信托和遗产税法的适用取决于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情况。税法和法规复杂且可能随时变化。您应咨询合格的税务专业人士或律师,以获得适合您情况的建议。作者和律师事务所对基于本文内容采取或不采取的任何行动不承担任何责任。 

February 2, 2025 0 Comments

当授予人信托的授予人(设立人)去世后,信托的税务处理会发生变化,具体取决于信托是外国授予人信托还是国内授予人信托。以下是针对这两种信托的详细分析,特别是当授予人将资产作为已完成赠与转移至信托时的情况。1. 外国授予人信托a. 已完成赠与 如果授予人将资产作为已完成赠与转移至外国授予人信托,这些资产在授予人死亡时不会纳入其遗产。 授予人死亡后,信托不再被视为授予人信托,IRC § 684(视为出售规则)将适用。该条款规定,信托资产在授予人信托身份终止时被视为以公平市场价值(FMV)出售。 信托必须确认任何资本利得,计算方式为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与其调整后基数的差额。 信托(或授予人的遗产)负责支付视为出售所产生的资本利得税。 b. 为什么IRC § 684适用于外国授予人信托IRC § 684专门适用于不再被视为授予人信托的外国信托。该条款旨在防止外国信托在终止授予人信托身份时规避美国资本利得税。2. 国内授予人信托a. 已完成赠与 如果授予人将资产作为已完成赠与转移至国内授予人信托,这些资产在授予人死亡时不会纳入其遗产。 授予人死亡后,信托不再被视为授予人信托,但IRC § 684不适用,因为该条款仅适用于外国信托。 相反,信托成为一个独立的应税实体(复杂信托或简单信托),并必须提交Form 1041申报其收入。 信托不会因视为出售规则确认资本利得,只有在实际出售资产时才会确认资本利得。 b. 为什么IRC § 684不适用于国内授予人信托 IRC § 684仅适用于外国信托。国内信托在终止授予人信托身份时不受视为出售规则的约束。3. 外国授予人信托与国内授予人信托的主要区别方面外国授予人信托国内授予人信托IRC § 684的视为出售规则适用于授予人信托身份终止时。信托必须确认资本利得。不适用。不会触发视为出售。资本利得税在视为出售时按公平市场价值确认。信托(或遗产)需支付资本利得税。资本利得税递延至信托实际出售资产时确认。遗产税纳入如果赠与已完成,资产不纳入授予人的遗产。如果赠与已完成,资产不纳入授予人的遗产。基数调整(Step-Up in Basis)除非资产纳入授予人的遗产,否则不会获得基数调整。除非资产纳入授予人的遗产,否则不会获得基数调整。4. 实际案例案例1:外国授予人信托授予人设立一个外国授予人信托,并将100万美元现金作为已完成赠与转移至信托。 信托使用现金购买房地产,该房地产在授予人死亡时升值至150万美元。 授予人死亡后,信托不再被视为授予人信托,IRC § 684适用。 信托被视为以150万美元出售房地产,确认50万美元的资本利得。 信托(或授予人的遗产)需支付50万美元的资本利得税。 案例2:国内授予人信托 授予人设立一个国内授予人信托,并将100万美元现金作为已完成赠与转移至信托。 信托使用现金购买房地产,该房地产在授予人死亡时升值至150万美元。 授予人死亡后,信托不再被视为授予人信托,但IRC § 684不适用。 信托成为一个独立的应税实体,不会因视为出售规则确认资本利得。 如果信托后来以150万美元出售房地产,将在出售时确认50万美元的资本利得。5. 关键要点 外国授予人信托:授予人死亡后,IRC § 684适用,触发视为出售规则并立即确认资本利得。 国内授予人信托:授予人死亡后,IRC

January 30, 2025 0 Comments

《外国银行及金融账户报告》(FBAR)是美国纳税人申报海外金融账户的重要合规要求。未申报FBAR或申报不准确可能导致严重的处罚,包括民事罚款甚至刑事指控。本指南将根据《国内税收法典》(IRC)、法规(31 CFR 1010.350等)以及相关判例,详细解释非故意违规、故意违规和刑事违规的区别、如何判定这些违规行为,以及相关的处罚。1. 非故意违规定义:非故意违规是指纳税人未申报FBAR或申报不准确,但其行为并非出于故意或鲁莽无视法律。法律依据:31 U.S.C. § 5321(a)(5)(A):授权对非故意违规处以最高10,000美元的罚款。31 U.S.C. § 5321(a)(5)(B)(ii):如果纳税人能够证明未申报是由于合理理由,IRS可以免除罚款。31 CFR 1010.820(g):确认非故意违规的罚款上限为10,000美元。判例:S. v. Boyd (2020):第九巡回法院裁定,非故意违规的罚款按每份表格计算,而非每个账户。S. v. Bussell (2015):法院认定,纳税人因依赖税务顾问的错误建议而未申报FBAR,属于非故意违规。处罚:每次违规最高10,000美元(按每份表格计算)。如果纳税人能够证明未申报是由于合理理由,罚款可能被免除。2. 故意违规定义:故意违规是指纳税人明知或鲁莽地未申报FBAR或申报不准确。法律依据:31 U.S.C. § 5321(a)(5)(C):授权对故意违规处以最高100,000美元或账户余额50%的罚款(以较高者为准)。31 CFR 1010.820(g):确认故意违规的罚款计算方式。IRS首席法律顾问建议200603026:明确故意违规的罚款没有上限,在多年度未合规的情况下,罚款可能超过账户余额的50%。判例:S. v. Williams (2012):法院认定,纳税人未申报FBAR并试图隐瞒账户,构成故意违规。S. v. McBride (2012):法院认定,纳税人未申报FBAR并通过外国账户隐藏收入,构成故意违规。处罚:最高100,000美元或账户余额的50%(以较高者为准),按每个账户每年计算。故意违规不适用合理理由例外。3. 刑事违规定义:刑事违规是指纳税人故意未申报FBAR或申报虚假信息,且行为涉及逃税、洗钱或其他严重金融犯罪。法律依据:31 U.S.C. §

January 30, 2025 0 Comments

《外国银行及金融账户报告》(FBAR)是美国纳税人申报海外金融账户的重要合规要求。未申报FBAR或申报不准确可能导致严重的处罚,包括民事罚款甚至刑事指控。本指南将根据《国内税收法典》(IRC)、法规(31 CFR 1010.350等)以及相关判例,详细解释FBAR违规的处罚类型、如何确定处罚,以及如何避免处罚。1. 非故意违规定义:非故意违规是指纳税人未申报FBAR或申报不准确,但其行为并非故意无视法律。处罚:非故意违规的罚款为每次违规最高10,000美元(按每份表格计算,而非每个账户)。处罚依据:处罚依据为31 U.S.C. § 5321(a)(5)(A)。美国国税局(IRS)会考虑纳税人对FBAR要求的了解程度、合规努力以及未申报是否出于合理理由。如果纳税人能够证明未申报是由于合理理由,IRS可能会免除罚款(依据31 U.S.C. § 5321(a)(5)(B)(ii))。S. v. Boyd (2020)判例明确,非故意违规的罚款按每份表格计算,而非每个账户。该判例在第九巡回法院具有约束力,并影响了IRS的全国执法实践。2. 故意违规定义:故意违规是指纳税人明知或鲁莽地未申报FBAR或申报不准确。处罚:故意违规的罚款为100,000美元或账户余额的50%(以较高者为准),按每个账户每年计算(依据31 U.S.C. § 5321(a)(5)(C))。处罚依据:故意性基于纳税人的意图,包括实际知情或鲁莽无视FBAR义务。IRS可能会使用间接证据(如纳税人的教育背景、商业经验以及隐瞒账户的行为)来认定故意性。故意违规不适用合理理由例外。3. 刑事处罚定义:在严重的故意违规案件中,纳税人可能面临刑事指控。刑事处罚通常适用于涉及逃税、洗钱或其他严重金融犯罪的情况。处罚:刑事处罚包括:罚款:个人最高250,000美元,组织最高500,000美元(依据31 U.S.C. § 5322(a))。监禁:最高5年。处罚依据:刑事处罚依据为31 U.S.C. § 5322。美国司法部(DOJ)负责起诉刑事FBAR案件,举证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4. 减轻处罚的因素与抗辩理由IRS在确定处罚时会考虑以下因素:合理理由:如果纳税人能够证明未申报是由于合理理由而非故意疏忽,IRS可能会免除罚款(依据31 U.S.C. § 5321(a)(5)(B)(ii))。自愿披露:在IRS联系之前自愿披露海外账户的纳税人,可能符合IRS自愿披露计划的条件,从而减少罚款(依据IRS内部手册(IRM)5.11.9)。初犯:IRS可能会对初犯者酌情减轻处罚,尤其是在非故意违规的情况下。5. 处罚的计算方式非故意违规:罚款按每份表格计算,而非每个账户,每年最高10,000美元。例如,如果纳税人未申报3个账户,持续2年,最高罚款可能为20,000美元(2年 × 10,000美元)。故意违规:罚款为违规年度账户最高余额的50%。例如,如果账户最高余额为200,000美元,罚款为100,000美元(50% × 200,000美元)。如果涉及多个账户,罚款将分别适用于每个账户。6.

January 30, 2025 0 Comments

在我们的律所,我们致力于帮助客户应对复杂的税务和法律义务。其中一项重要的义务是《外国银行及金融账户报告》(FBAR),这是美国法律对拥有外国金融账户的个人和实体的关键要求。本指南将为您概述FBAR的相关规定,帮助您理解申报义务,避免潜在的罚款和法律风险。什么是FBAR?FBAR是向美国财政部下属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提交的报告。根据《银行保密法》(Bank Secrecy Act, 31 U.S.C. § 5314),如果美国纳税人在一年中的任何时间点拥有外国金融账户,且这些账户的总价值超过10,000美元,则必须提交FBAR。该报告通过FinCEN Form 114以电子方式提交。谁需要申报FBAR?FBAR申报义务适用于“美国人士”,包括:美国公民和居民(包括绿卡持有者);根据美国法律成立的实体,如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LLC)、信托和遗产。即使您居住在国外,或您的海外账户没有产生应税收入,您仍可能需要申报FBAR。什么是外国金融账户?外国金融账户包括:银行账户(如储蓄账户、支票账户和定期存款账户);证券账户(如经纪账户、共同基金和衍生品账户);商品期货或期权账户;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年金账户(如终身寿险);其他在外国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如果账户位于美国境外(包括美国领土和印第安人土地),则被视为外国账户。FBAR申报的关键要求申报门槛:如果您的外国金融账户在一年中的任何时间点总价值超过10,000美元,则必须申报FBAR。申报截止日期:FBAR的申报截止日期为4月15日,并自动延期至10月15日。申报方式:通过BSA电子申报系统提交FinCEN Form 114。所需信息:您需要报告账户在一年内的最高余额、账户号码、外国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地址,以及账户类型。如何确定账户最高余额?账户最高余额是指账户在一年内的最高价值,需按年末汇率(建议使用美国财政部报告汇率)折算成美元。如果没有确切数字,可以使用季度账户对账单进行估算。财务利益与签名权如果您满足以下条件,则必须申报FBAR:对账户拥有财务利益(例如,您是账户所有者、受益人或拥有账户所属实体50%以上的所有权);或对账户拥有签名权(例如,您可以通过与金融机构沟通控制账户资产)。共同持有的账户如果您与他人共同持有外国金融账户,每位所有者都必须在FBAR中报告账户的全部价值。不过,配偶有以下例外:如果一方配偶提交FBAR并报告了共同持有的账户,另一方配偶无需单独提交FBAR,但需填写并签署Form 114a(授权电子提交FBAR的记录)。简化申报要求25个或以上账户:如果您对25个或以上的外国金融账户拥有财务利益或签名权,则无需提供每个账户的详细信息,只需在FBAR表格中勾选相应选项并保留账户记录即可。居住在美国境外的美国人士:如果您是美国人士,居住在国外,并对雇主的海外账户拥有签名权,则只需填写FBAR表格的特定部分。FBAR申报的例外情况某些个人和账户无需申报FBAR,包括:合并申报者:如果您的FBAR信息已包含在50%以上所有者的合并FBAR中,则无需单独申报。IRA所有者和受益人:由IRA持有或为其持有的外国金融账户无需申报。符合税收优惠的退休计划参与者:根据26 U.S.C. §§ 401(a)、403(a)或403(b)持有的退休计划账户无需申报。信托受益人:如果信托、受托人或代理人已提交FBAR,则受益人无需申报信托的外国账户。特定职员和雇员:对雇主或某些金融机构的账户拥有签名权但无财务利益的个人可能无需申报。未申报FBAR的后果未申报FBAR或申报不准确可能导致严重后果:非故意违规:每次违规最高罚款10,000美元。故意违规:最高罚款100,000美元或账户余额的50%,以较高者为准。刑事责任:故意违规还可能面临刑事指控,包括罚款和监禁。我们能为您提供什么?FBAR申报可能涉及复杂的税务和法律问题,尤其是当您拥有多个外国账户或特殊情况时。我们的专业团队可以为您提供以下帮助:确定您是否需要申报FBAR;准备并提交FinCEN Form 114;制定合规策略,降低风险。结语FBAR是美国政府打击逃税和金融犯罪的重要工具。如果您拥有外国金融账户,了解申报义务并确保合规至关重要。未履行义务可能导致巨额罚款和法律后果。如果您对FBAR有任何疑问或需要申报协助,请立即联系我们的律所。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支持,确保您的财务利益得到保护。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或税务建议。如需具体指导,请咨询我们专业律师。

September 9, 2024 0 Comments

揭示银行责任:诈骗引发的资金转移案例研究 By Cynthia Wu 您好 吴律师,大概的事件是这样:采访对象是在纽约的一个用户,他的花旗银行绑定的手机号被篡改,导致账户登录不上,卡里的18万被人以支票的形式取走了,据她说去银行柜台反映的时候支票还没存进账户有机会拦截,但钱最后还是被划走,向银监会报欺诈也被拒,对方的理由是怀疑她自己泄漏了个人信息。就这个事件,我们想找律师这边给出一些专业性的意见:1、遇到这种情况如何维权?2、就算是自己导致的信息泄漏银行就可以不负责吗?3、如何避免?   答案: 具体情况取决于谁转移了账户中的资金。如果资金是由被诈骗者或其代理人转出,一般而言,银行不承担责任。然而,如果是第三方通过诈骗手段侵入银行账户并转走资金,银行可能需要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评估金融机构程序的商业合理性。重要的是要检查银行是否遵循了与客户商定的商业合理的安全程序,并且是否本着诚信原则遵守了这些安全程序及任何书面协议。即使客户不小心泄露了银行信息,如果银行未能遵循商业合理的安全程序,它仍然可能需要承担部分责任。银行有保护客户账户的责任。如果银行没有本着诚信行事或未遵守商定的安全措施,可能会被追究责任。 法条:UCC第4A-202条:如果发件人给出了明确的批准或根据代理法律受到约束,则支付指令被授权。即使支付指令未被授权,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也可以视为有效:银行遵循与客户商定的商业合理的安全程序。银行本着诚信并遵守安全程序和任何书面协议。 银行无需遵循违反协议或未能及时正确通讯的指示。NY UCC § 4-A-202 (2023) 授权的转账在授权电汇的背景下,UCC第4A条设定了具体规则以确定支付指令(如电汇)是否被视为授权。这些规则在解决关于转账是否得当授权以及谁应承担交易责任的争议中至关重要。UCC 4A-202(1)条下的关键规定 根据第4A-202(1)条,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支付指令被视为授权:授权人授权了订单:如果支付指令由被识别为发件人的人(或实体)明确授权,则该订单具有约束力。这意味着,有权启动转账的个人或代理人下达了交易指令。代理原则:即使订单未直接授权,发件人也可以根据代理法律被订单约束。例如,如果员工或授权签字人在其授权范围内行动,交易可能被视为授权。这是一个门槛查询:如果转账被视为授权,查询即告结束,金融机构无需评估其程序的商业合理性。案例示例:Harborview Capital Partners, LLC v. Cross River Bank 在Harborview Capital Partners, LLC对Cross River Bank的案例中,法院处理了一个CEO的电子邮件账户被黑客攻击的情况。冒充CEO的诈骗者指示公司的授权账户经理发起电汇。法院发现,转账被授权,因为授权账户经理遵循了指示,尽管她被欺骗了。关键裁决:由于电汇由授权代表(账户经理)授权,法院裁定银行不承担责任。根据UCC第4A-202(1)条的查询表明,一旦支付指令被授权,银行在验证安全程序的角色变得无关紧要。涵义:账户经理被欺骗的事实并未改变她有权启动电汇的事实,使得交易对公司具有约束力。一旦授权,商业合理性无关紧要 如果根据第4A-202(1)条支付指令被视为授权,银行无需证明其采用了商业合理的安全程序。这意味着,只要转账由授权人进行,银行可以执行转账,无需进一步验证交易的真实性。这一方面在ADS Assocs. Grp., Inc. v. Oritani Sav. Bank, 99 A.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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