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业务 - 一心一德律师事务所

中国和韩国业务实践

在协和与智慧法律事务所,我们的中国和韩国业务实践处于促进和赋能这些关键亚洲市场商业活动的前沿。我们致力于为客户提供精准有效的建议,帮助他们在全球商业的复杂环境中导航并取得卓越成就。

我们的服务:

国际公司交易:

专门处理中国和韩国的进出口交易。

在跨境并购和投资方面拥有专业知识,为战略和财务投资者提供服务。

协助进入美国市场,包括监管指导和公司架构,如合资企业、战略联盟和外资独资企业。

专门交易

服务:

支持国际投资和在美国设立子公司。

提供国际税收合规和复杂商业交易咨询。

在资本市场交易、新兴公司和风险资本、金融服务交易、投资管理、并购、私人客户服务、私募股权、房地产、税务、免税组织和科技交易等方面提供专门服务。

我们的团队:

我们的团队由多名精通中文和韩语的双语律师和专业人士组成,准备在各个实践领域提供全面支持。我们的团队包括在美国政府高级职位上拥有丰富经验的资深律师,直接参与与中国和韩国相关的事务。他们参与管理美国贸易谈判、实施出口管制和贸易制裁、以及塑造国家安全政策的经验使我们能够提供实用、深入的建议,这些建议不仅仅是对法律、法规或协议的标准应用。

在一心一德法律事务所,我们的中国和韩国业务实践不仅仅是一项法律服务;它是一个连接文化、经济和商业的动态通道。我们确保无缝运作,并推动我们的客户在全球舞台上取得无与伦比的成功。

博客文章

最新的文章

Uncategorized 26 Feb 2025

反向1031交换和国际资金转移的风险

在我们的律师事务所,我们帮助客户应对复杂的税务策略,包括1031交换,该策略允许纳税人在出售和替换投资财产时递延资本利得税。其中一种较为复杂的策略是反向1031交换,即在出售原财产(放弃财产)之前先购买替换财产。虽然这种策略提供了灵活性,但也伴随着严格的美国国税局(IRS)规则,必须遵守这些规则以确保交换的有效性。 想象一下,您正处于反向1031交换的过程中。您已经购买了替换财产,现在您的原财产(放弃财产)正在市场上出售。最近,您收到了一位潜在买家的人民币报价。然而,买家的资金将首先转入一个中国国内账户,然后通过第三方香港(HK)公司账户,最后转入美国的托管账户。 问题是,这种支付结构可能会引发IRS的审查,从而可能危及反向1031交换的有效性。具体来说: IRS是否会认为这种国际资金转移违反了1031交换规则? 买家的香港账户是否应注册为公司账户以避免复杂情况? 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我们需要研究IRS关于反向1031交换和合格交换安排(QEAA)的规则。 同类交换中QEAA的一般概念在标准的同类交换规则下,您必须先放弃旧财产,然后才能购买新财产。合格交换安排(QEAA)提供了一种替代途径:它允许您先购买替换财产,同时推迟放弃财产的转移。在QEAA中,替换财产或放弃财产被转移给交换托管人(EAT),EAT被视为联邦税务目的的受益所有人。这些安排的相关法规包括《2000-37号税收程序》(经《2004-51号税收程序》修订)。 QEAA的关键要求要符合QEAA的资格,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有效QEAA的关键要求 书面协议:

Uncategorized 03 Feb 2025

非美国税务居民(NRA)设立信托惠及美国受益人:比较美国国内信托与外国信托

引言对于非美国税务居民(NRA)而言,如果希望为美国受益人设立信托,需要面对美国税法的多重复杂性。信托被认定为“美国国内信托”或“外国信托”的分类,会显著影响其在美国的所得税、遗产与赠与税以及申报义务。本文将概述NRA委托人在美国设立的授予人信托(Grantor Trust)之运作机制,并比较美国国内信托与外国信托的主要差异。同时,将结合美国国内税收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以下简称“IRC”)、财政部规章(Treasury Regulations)和美国国税局(IRS)的相关指引,提供权威参考。1. 关键定义与法律依据非美国税务居民(NRA)“非美国税务居民”是指既不是美国公民,也未满足美国税务居民身份(例如并未根据IRC § 7701(b)(3) 的“实质居住测试”成为美国税务居民,也不是合法永久居民)。美国国内信托 vs. 外国信托根据IRC

Uncategorized 03 Feb 2025

理解IRC § 679下的委托人信托规则:外国信托的关键考量

引言外国委托人信托(Foreign Grantor Trust)是指由委托人(又称设立人或信托人)在美国境外设立的信托。该委托人既可能是美国人士(U.S. Person),也可能是非美国人士(Non-U.S. Person)。根据美国法律,外国委托人信托的税务处理取决于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居住身份以及信托具体条款的不同。本文将探讨外国委托人信托在美国的税务影响,重点关注涉及美国受益人、以及委托人为美国或非美国人士的不同情形。外国委托人信托概述外国委托人信托在美国税法上被视为“委托人信托(Grantor Trust)”,但其成立地不在美国境内。根据《美国国内税法》(Internal Revenue Code,以下简称“IRC”)第 7701(a)(31) 条的规定,如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则该信托被认定为“外国信托”:(1)

Law 02 Feb 2025

外国外国委托人信托:对委托人及受益人的税务影响

引言外国委托人信托(Foreign Grantor Trust)是指由委托人(又称设立人或信托人)在美国境外设立的信托。该委托人既可能是美国人士(U.S. Person),也可能是非美国人士(Non-U.S. Person)。根据美国法律,外国委托人信托的税务处理取决于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居住身份以及信托具体条款的不同。本文将探讨外国委托人信托在美国的税务影响,重点关注涉及美国受益人、以及委托人为美国或非美国人士的不同情形。外国委托人信托概述外国委托人信托在美国税法上被视为“委托人信托(Grantor Trust)”,但其成立地不在美国境内。根据《美国国内税法》(Internal Revenue Code,以下简称“IRC”)第 7701(a)(31) 条的规定,如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则该信托被认定为“外国信托”:(1)

Law 02 Feb 2025

授予人回购外国不可撤销授予人信托中高增值资产的税务后果

引言当濒临死亡的授予人(无论是非居民外国人(NRA)还是美国授予人)从外国不可撤销授予人信托中回购高增值资产时,该交易可能会产生重大的税务影响。这一策略通常用于将资产重新纳入授予人的遗产,以利用IRC § 1014规定的死亡时基数调整(Step-Up in Basis),从而消除资产增值部分的资本利得税。本文探讨了NRA授予人和美国授予人在此类交易中的税务后果,包括所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考量。1. 总体框架授予人使用信托中的现金或其他资产从外国不可撤销授予人信托中回购高增值资产。目标是将资产重新纳入授予人的遗产,以利用死亡时基数调整。税务后果取决于授予人的居住状态、信托的性质以及具体的交易细节。2. 美国授予人的税务后果a. 所得税影响回购时不产生资本利得税:如果信托在回购时是授予人信托,则该交易在所得税上不构成应税事件。这是因为根据IRC § 671,授予人和信托被视为同一纳税人。死亡时的视为出售:如果授予人在回购后不久去世,资产将纳入其遗产,并根据IRC

Law 02 Feb 2025

外国授予人信托 vs. 国内授予人信托:授予人死亡后的税务处理

当授予人信托的授予人(设立人)去世后,信托的税务处理会发生变化,具体取决于信托是外国授予人信托还是国内授予人信托。以下是针对这两种信托的详细分析,特别是当授予人将资产作为已完成赠与转移至信托时的情况。1. 外国授予人信托a. 已完成赠与 如果授予人将资产作为已完成赠与转移至外国授予人信托,这些资产在授予人死亡时不会纳入其遗产。 授予人死亡后,信托不再被视为授予人信托,IRC § 684(视为出售规则)将适用。该条款规定,信托资产在授予人信托身份终止时被视为以公平市场价值(FMV)出售。 信托必须确认任何资本利得,计算方式为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与其调整后基数的差额。 信托(或授予人的遗产)负责支付视为出售所产生的资本利得税。 b. 为什么IRC § 684适用于外国授予人信托IRC § 684专门适用于不再被视为授予人信托的外国信托。该条款旨在防止外国信托在终止授予人信托身份时规避美国资本利得税。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