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ynthia Wu 和 Sangwan Kim在当今社会,非婚同居现象很普遍。这类伙伴关系常常涉及共同购买如房地产等贵重资产。然而,当这些同居关系破裂时,围绕这些资产的争议很常见,有时会导致一方以远低于市场公允价值的价格买断另一方的权益。本文探讨了转让不动产的税务影响,考察了此类交易如何影响转让方和受让方的税务义务。理解重新评估和产权变更1.常规转让“产权变更”指的是转让对不动产的当前利益,包括其有益使用权,其价值基本等同于完全产权的价值(加利福尼亚法典,收入及税收法典 - RTC § 60)。1.不动产的当前利益2.包括有益使用权3.其价值基本等同于完全产权的价值这意味着,转让不动产的当前利益或有益使用权,且转让价值与完全产权价值大体一致,即构成“产权变更”。因此,一次典型的不动产转让会引发重新评估。但是,普通共有权(tenancy in common)和共同所有权(joint tenancy)之间的转让是否构成“产权变更”,这一点尚存疑问。更多细节,请继续阅读。普通共有权(tenancy in common)除非 RTC§62 另有规定,根据第60节的定义,产权变更包括但不限于:(f) 普通共有权利益的创建、转移或终止,除非第62节的(a)小节和第63节(配偶间转移)另有规定。在普通共有权的情况下,共有者之间的利益转移不属于 RTC §§ 62 和 63 规定的产权变更例外。因此,这种转移被视为产权变更。相应地,涉及转移的不动产部分应根据 RTC § 61(f) 进行重新评估。共同所有权(joint tenancy)我们关注的重点是 RTC § 65,该法规说明:在第(b)小节描述的任何共同所有权利益终止时,原始转让人或转让人在创建共同所有权之前持有的不动产的全部部分应予以重新评估,除非它全部或部分归任何剩余的原始转让人所有,在这种情况下不进行重新评估……如果非原始转让人持有的共同所有权利益终止,并且整个利益转移给了原始转让人或所有剩余的共同所有者,并且其中一位剩余的共同所有者是原始转让人,则不进行重新评估。在这种背景下,可能出现几种情景。当一位共同所有者将其部分出售给另一位时,关键在于利益是否已归属。归属的权利或财产利益是一种确保的利益,确保权利或财产利益的受益人将在即时或未来收到特定数额。如果利益未归属,则在建立共同所有权之前由原始转让人持有的不动产的全部部分将进行重新评估。相反,如果利益已归属,则不会进行重新评估。不同转移情景的税务影响常规转移(非关联方,无赠予意图):A) 转让方:资本资产:根据 IR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