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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信托的税务后果

July 5, 2024 admin 0 Comments

外国信托的税务后果

理解信托的税务后果,特别是区分美国(国内)和外国信托,对于有效的税务和遗产规划至关重要。信托收入、收益和分配的美国税务主要取决于信托是否被归类为美国信托或外国信托。税务后果在不同类型的分配和信托财产的使用上存在显著差异。

信托的分类:美国信托与外国信托

根据美国法律,除非信托同时满足“法院测试”和“控制测试”,否则该信托被归类为外国信托(《国内税收法典》§7701(a)(30)(E),财政部条例§301.7701-7)。

法院测试:如果美国法院可以对信托的管理进行主要监督,则该信托满足法院测试。信托的治理文件必须授予美国法院监督信托管理的权力。

控制测试:如果一个或多个美国人有权控制信托的所有重大决策,则该信托满足控制测试。重大决策包括分配、投资和更改信托条款等。

信托必须同时满足这两个测试才能被归类为美国信托。如果未能满足任何一个测试,则该信托被归类为外国信托(《国内税收法典》§7701(a)(31)(B))。

赠与人信托与非赠与人信托

美国法律进一步将信托分为赠与人信托和非赠与人信托,这影响了信托和其赠与人的税务负担。

赠与人信托:在赠与人信托中,赠与人保留某些权力或利益,如回归利益、撤销权或收入权(《国内税收法典》§§671-679)。赠与人在税务上被视为信托资产的所有者,这意味着所有收入、扣除和信用都归属于赠与人。

非赠与人信托:非赠与人信托是指赠与人不保留任何控制或利益的信托。转移到非赠与人信托的财产通常被视为完成的礼物,可能需要缴纳赠与税(《国内税收法典》§2501)。

赠与人信托的税务

对于美国联邦所得税而言,赠与人信托被视为税务中立。赠与人在其个人纳税申报单上报告所有收入和收益(《国内税收法典》§671)。信托作为赠与人信托的状态通常在赠与人去世时结束,此时它变成非赠与人信托。

非赠与人外国信托的税务

非赠与人信托被视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其税务类似于非居民外国人。这意味着外国信托或外国遗产仅对美国来源的收入和与美国贸易或业务有关的收入征税(《国内税收法典》§641(b))。

分配给美国受益人

外国非赠与人信托的美国受益人对收到的分配(实际或视为)征税。分配分为可分配净收入(DNI)和未分配净收入(UNI)。

可分配净收入(DNI)
DNI指的是信托或遗产在当前年度产生的可分配给受益人的收入。这些收入在分配时保留其性质,这意味着根据收入的性质,它可以被征收普通收入税或资本利得税。

例子:
一个信托在当前年度赚取了10000美元的利息收入和5000美元的资本利得,总DNI为15000美元。信托将8000美元分配给受益人A,7000美元分配给受益人B。受益人A将在其纳税申报单上报告5000美元为普通收入(利息)和3000美元为资本利得。受益人B将在其纳税申报单上报告5000美元为普通收入(利息)和2000美元为资本利得。

未分配净收入(UNI)
UNI指的是信托或遗产在前几年产生但未分配给受益人的收入。当这些累积收入最终分配时,它们作为普通收入征税,并根据“回溯”规则附加额外的利息费用(《国内税收法典》§§665-668)。

例子:
第一年,信托赚取了10000美元的利息收入但未分配,这10000美元成为UNI。第二年,信托赚取了5000美元的利息收入并分配了2000美元,剩下的3000美元成为UNI。到第二年年底,信托有13000美元的UNI。第三年,信托决定将13000美元的UNI分配给受益人C。受益人C将在其美国纳税申报单上报告这13000美元为普通收入,并根据“回溯”规则附加利息费用。

“回溯”税规则旨在减轻外国非赠与人信托通过多年累积收入并然后分配给美国受益人所带来的税收递延优势。回溯税包括未分配净收入(UNI)的普通所得税和利息费用,以补偿递延税款。

外国信托财产使用的税务后果

当美国受益人使用外国信托拥有的财产时,该使用被视为来自信托的分配。视为分配的金额基于受益人使用的资产的公平租金价值。例如,如果外国信托拥有一个度假屋,美国受益人使用一个月的时间,则该月使用的公平租金价值被视为对受益人的分配。

向外国非赠与人信托转移财产的收益确认

当美国人向外国非赠与人信托转移财产时,该转移可能被视为出售或交换,要求美国转让人确认收益并对转移时的增值资产缴纳美国税(《国内税收法典》§684)。这一规则确保美国转让人不能通过向外国信托转移增值财产来递延或消除美国税。

反递延规则:受控外国公司(CFC)和被动外国投资公司(PFIC)

美国税法包含反递延规则,以防止美国纳税人通过外国公司递延或消除美国税。这些规则可能要求美国纳税人包括外国公司的一些收入在内,即使没有实际分配(《国内税收法典》§§951-965关于CFC,《国内税收法典》§§1291-1298关于PFIC)。

通过中介分配

任何通过中介从外国信托转移到美国人的财产(包括现金)如果出于避免美国税务的主要目的,则视为直接从外国信托转移给美国人(《国内税收法典》§679)。这一规则确保间接转移不能用于规避美国税务义务。

报告要求

涉及外国信托的美国人有广泛的报告义务以确保透明和合规:

  • 表格3520:用于报告与外国信托的交易,包括转移、分配和贷款的接收(《国内税收法典》6048(a))。
  • 表格3520-A:要求外国信托每年提交的报告,详细说明信托的活动和运作(《国内税收法典》6048(b))。
  • 表格8938:在达到报告门槛时,用于报告特定外国金融资产。
  • FinCEN表格114(FBAR):用于报告美国人在外国金融账户中拥有的财务利益或签字权,且年内总价值超过10000美元的账户。
  • 表格1040-NR:用于有美国来源收入的非居民外国人,包括外国信托(《国内税收法典》871)。

税务识别号码

需要提交美国税务申报表的外国信托必须获得税务识别号码(TIN)以确保正确的报告和合规。

结论

正确分类和理解信托的税务状态——无论是美国信托还是外国信托,以及是否为赠与人信托——对于遵守美国税法和优化税务结果至关重要。不同类型的分配和信托财产的使用会产生显著不同的税务后果。法律和税务顾问在导航这些复杂规则和确保遵守所有适用要求方面起着关键作用。请联系我们的专业团队安排咨询,为您的独特情况提供量身定制的解决方案。

如需进一步信息,请联系 wu@attorneyw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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