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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外国人的遗产规划策略

September 3, 2026 admin 0 Comments

非居民外国人的遗产规划策略

Estate Planning Strategies for Nonresident Aliens

作者:Cynthia Wu|发表于:2026年1月24日

对于在美国拥有房地产的非居民外国人(Nonresident Aliens,简称 NRA)来说,处理美国联邦税务问题可能非常复杂,也很有挑战性。适当的规划和专业指导,对于减少可能产生的联邦所得税、赠与税和遗产税负担非常重要。

如果没有进行规划,也没有得到适当指导,NRA 持有的美国房地产可能产生巨额税务责任,也可能给继承人带来复杂问题。继承人可能因此承担数百万美元的税款,而这些税款原本可能通过适当规划大幅减少,甚至完全避免。

下面通过一个假设案例,说明提前规划的重要性,并分析 NRA 持有美国房地产时可能涉及的联邦赠与税、遗产税和所得税后果,以及可以采用的遗产规划策略。

一个警示性案例

2015年,来自中国的 NRA Frank 先生投资美国房地产,以200万美元购买了洛杉矶的一套豪宅。购房资金全部来自美国境外。为了让儿子 Sam 能够从这项投资中受益,Frank 把 Sam 加到房产产权上,成为具有生存者取得权(right of survivorship)的联权共有人(joint tenant)。当时,这看起来只是一个简单而体贴的安排。但是,Frank 并不知道这样做会产生美国税务后果。

当 Frank 把 Sam 加为联权共有人时,从税法角度来看,Frank 实际上把这套房产50%的价值赠与了 Sam。因此,这项安排触发了赠与税。遗憾的是,Frank 从未提交 Form 709(美国赠与税申报表)申报这项赠与,也没有咨询美国税务律师了解其中的税务后果。

2021年,Frank 意外去世。当时,这套房产价值已经达到400万美元。Sam 作为 Frank 的联权共有人,通过生存者取得权取得了这套美国房地产。当时 Sam 居住在英国。2025年2月,Sam 决定开始新的生活,搬到洛杉矶并成为加州居民。到那个时候,这套房产已经升值到450万美元。Sam 随后以450万美元的价格出售了房产。之后,他才发现美国税法可能造成非常严厉的财务后果。由于 Frank 没有提交 Form 709,也没有事先进行遗产规划,因此产生了巨额税务责任。

赠与税

Frank 把 Sam 加为联权共有人时,IRS 将其视为 Frank 在2015年赠与了房产价值的50%,也就是100万美元。

2015年,每名受赠人的年度赠与税免税额为14,000美元。也就是说,赠与人每年可以向每名受赠人赠与不超过这个金额,而不产生赠与税,也不需要提交 Form 709。扣除14,000美元的年度免税额后,应税赠与金额为986,000美元,即1,000,000美元减去14,000美元。[1]

根据美国税法,如果 NRA 转让超过适用免税额的美国所在地财产(U.S.-situs property),可能需要缴纳美国赠与税。[2] 与美国公民和美国居民不同,NRA 不能使用美国公民和居民可以使用的统一终身赠与税和遗产税免税额,来抵减超过年度赠与免税额的赠与。[3] 按照赠与税的累进税率计算,在不包括罚款和利息的情况下,赠与税总额大约为345,340美元。[4]

由于 Frank 从未提交 Form 709 申报这项赠与,IRS 对他的遗产另外计算了罚款。逾期申报罚款最高可以达到每月应缴税额的5%,累计最高不超过25%;未按时缴税的罚款为每月0.5%,累计同样最高不超过25%。这些罚款使赠与税负担又增加了大约86,335美元。[5] 此外,按照10年期间平均每年5%的利率计算,利息大约又增加了259,005美元。[6] 因此,赠与税、罚款和利息加起来,总影响大约达到777,015美元。遗憾的是,税务问题并没有到此结束。

遗产税

根据美国遗产税规则——《国内税收法典》(I.R.C.)第2103条和第2104条——NRA 所拥有的美国所在地资产,应计入其美国应税遗产。Frank 在2021年去世时,这套房产价值为400万美元。

根据 I.R.C. 第2040(a)条,如果死者与其他人以带有生存者取得权的方式共同持有财产,那么原则上,这项财产的全部价值都应计入死者的总遗产,除非仍然在世的联权共有人能够证明:1)他最初确实使用自己的资金支付了自己所占的那部分财产;并且 2)他取得这部分财产权,并不是因为死者向他赠与,也不是以低于充分和足额对价的方式取得。[7] 换句话说,除非 Sam 能证明他确实支付了取得50%联权共有权益所需要的资金,否则这套房产的全部价值都将计入 Frank 的遗产。

更大的问题是,由于 Frank 是 NRA,他的遗产对于美国所在地财产只能享有非常有限的遗产税免税额,即60,000美元。[8] 因此,应税遗产为3,940,000美元。按照累进遗产税税率计算,在适用任何税收抵免之前,遗产税总额大约为1,521,800美元。

资本利得税

Frank 去世后,由于整套房产全部计入 Frank 的遗产,因此整套房产的计税基础(basis)都可以按照死亡时的400万美元价值进行调整,也就是获得完整的计税基础调高(step-up in basis)。[9] 因此,当 Sam 在2025年以450万美元出售房产时,只有 Frank 去世以后产生的500,000美元升值部分需要计算资本利得税。

另外,如果 Sam 的调整后总收入(modified adjusted gross income)超过适用标准,还可能需要缴纳3.8%的净投资所得税(Net Investment Income Tax,NIIT)。单身申报人的收入标准为超过200,000美元;夫妻联合申报的标准为超过250,000美元。[10]

假设 Sam 是单身申报人,而且他的应税收入超过492,300美元,那么500,000美元的应税资本利得将产生68,691.25美元的长期资本利得税。此外,他的资本利得还会产生11,400美元的 NIIT。因此,他针对这部分资本利得需要承担的总税负为80,091.25美元。

总税务责任

赠与税(包括罚款和利息)为777,015美元,净遗产税为1,521,800美元,资本利得税为80,091.25美元。因此,总税务责任大约为2,378,906.25美元。

从这个案例中得到的教训

在这个假设案例中,Frank 和 Sam 的经历清楚地说明,对于投资美国房地产的 NRA 来说,税务规划和遗产规划非常重要。如果没有认真规划,意料之外的赠与税和遗产税可能大幅降低投资价值,使继承人最终取得的财产明显减少。但是,如果提前采用适当的规划策略,这些税务负担可以减少;在某些适用的情况下,甚至可能完全避免。

NRA 的所得税、赠与税和遗产税规则

对于税务律师来说,第一个通常需要了解的问题,是潜在客户的移民身份。原因是,美国居民和 NRA 适用非常不同的税法规则。例如,一个人在所得税、赠与税和遗产税方面需要承担什么样的税务后果,会因为他在税法上属于居民还是非居民而有很大的不同。

税务律师需要了解的第二个重要问题,是相关资产是否属于美国所在地资产(U.S.-situs assets)。这个问题会直接影响美国税法是否适用,尤其是在赠与税和遗产税方面。

NRA 的所得税

对于美国所得税来说,如果一个人持有绿卡,[12] 或者满足实质居留测试(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一般会被视为美国税务居民。实质居留测试通常要求纳税人在当年实际停留美国至少31天,并且按照加权计算方式,在当年以及前两个年度合计达到183天。[13] 如果一个人既不满足绿卡测试,也不满足实质居留测试,他通常属于非居民外国人。[14] NRA 通常只需要就美国来源收入(U.S.-source income)以及与美国贸易或商业活动存在实际联系的收入(effectively connected income,简称 ECI)缴纳美国所得税。[15]

如果 NRA 持有美国房地产,租金收入属于美国来源收入。在默认情况下,租金总收入通常需要按照30%的税率预扣税款。[16] 但是,NRA 可以根据 I.R.C. 第871(d)条作出选择,把租金收入按照 ECI 处理。这样,就可以按照净收入而不是总收入计算税款,并适用累进税率,同时可以扣除房地产相关费用,并可能享受适用的税收协定待遇。[17]

出售美国不动产产生的资本利得,也会根据《外国投资美国不动产税法》(Foreign Investment in Real Property Tax Act,FIRPTA)按照 ECI 处理。资本利得按照适用的长期资本利得税率计算,最高税率为20%。在交易完成时,买方通常必须按照销售总价的15%预扣税款,并将这笔款项缴给 IRS。[18] NRA 必须提交 Form 1040-NR 申报资本利得。如果 FIRPTA 预扣的金额高于最终实际应缴税额,NRA 可以申报相应扣除,并申请退还多预扣的税款。NRA 不需要缴纳3.8%的净投资所得税(NIIT)。[19]

NRA 的赠与税

对于美国赠与税和遗产税来说,NRA 的定义与所得税中的定义不同。在赠与税方面,一个人是否属于美国居民,要根据他在赠与发生时的住所(domicile)来判断。如果一个人居住在美国,即使居住时间很短,但当时没有明确的离开美国的意图,他也可能被认为在美国具有 domicile。[20] 没有在美国建立 domicile 的 NRA,只需要就转让美国所在地的有形财产缴纳美国赠与税,例如美国境内的房地产或者位于美国境内的有形个人财产。

根据 I.R.C. 第2501(a)(2)条,NRA 赠与无形财产(intangible property)通常不需要缴纳美国赠与税,无论该财产的所在地如何;但如果赠与人属于 I.R.C. 第2501(a)(3)条规定的“受覆盖的弃籍人士(covered expatriate)”,则属于例外情况。[21][22] Treasury Regulation 第25.2511-3(b)(3)(i)条确认,美国公司的股票属于美国所在地的无形财产。[23] 但是,如果 NRA 不是 covered expatriate,由于第2501(a)(2)条对无形财产提供了广泛的赠与税豁免,因此转让这种美国公司股票通常不需要缴纳美国赠与税。相反,外国公司的股票属于非美国所在地的无形财产。NRA 赠与外国公司股票,同样不会产生美国赠与税。[24]

NRA 同样可以享受年度赠与税免税额。2025年,每名受赠人的年度免税额为19,000美元。超过这一金额的赠与适用18%至40%的累进赠与税税率。[25] 总体而言,这套规则为 NRA 提供了很多财富转移规划机会,特别是通过外国信托或实体转移财富时,有机会避免产生美国赠与税。

NRA 的遗产税

对于遗产税来说,一个人的居民身份同样根据他死亡时的 domicile 判断。[26] 如果一个人在死亡时 domicile 位于美国,他会被视为美国遗产税居民。法规对 domicile 的表述是:“一个人在某个地方居住,即使只居住很短的时间,只要他当时没有明确的将来离开该地的意图,就可以在该地取得 domicile。”[27]

NRA 的遗产只有其中属于美国所在地财产的部分才需要缴纳美国遗产税。[28] 但是,NRA 一般只有60,000美元的遗产税免税额。[29] 超过该免税额以后,遗产税适用18%至40%的累进税率。[30]

Frank 可以怎样减少向 Sam 转移财产产生的税务影响?

继续使用前面的假设人物。Frank 可以怎样减少遗产税,并避免给 Sam 带来严重的财务后果?可以考虑几种可行的规划策略,但每种策略都有不同的税务影响。

赠与不属于美国所在地资产的现金

假设 Frank 已经知道,他拥有的美国所在地资产,也就是实际位于美国或者在法律上被视为位于美国的资产,会受到美国赠与税和遗产税的影响。为了减少这些税务风险,Frank 可以考虑只转让那些不属于美国所在地的资产。Frank 不把位于加州的房地产50%产权直接赠与 Sam,而是选择赠与存放在美国境外的现金。

由于 Frank 的现金存放在外国银行账户中,在实体上和法律上都没有与美国发生联系,因此这笔现金属于非美国所在地资产。Frank 可以把这笔钱赠与 Sam,而不会因此触发美国赠与税。

之后,Sam 可以使用这笔从境外获得的赠与现金购买美国房地产,并把房产只登记在自己名下,或者登记在为 Sam 利益设立的信托名下。因为 Frank 从来没有取得这套房产的产权,所以这套房产不会成为 Frank 遗产的一部分。因此,当 Frank 去世时,这套房产不会因为 Frank 的死亡而产生美国遗产税。[31]

但是,这种规划也有缺点。Frank 去世时,这套房产不会获得计税基础调高。因此,如果 Sam 以后出售房产,他可能需要缴纳更多资本利得税。另外,由于整套房产完全登记在 Sam 名下,Frank 将失去对这套房产的所有控制权和法律权利。如果 Frank 希望在去世前继续居住在这套房产中,这一点可能会带来问题。

通过美国公司(USC)持有美国房地产

另一种可能减少 Sam 财务负担的策略,是 Frank 成立一家由他100%持有的美国公司(U.S. Corporation,简称 USC),并使用美国境外的现金向公司出资。然后,由 USC 在洛杉矶购买并持有美国房地产。采用这种方式以后,Frank 本人的名字不会出现在房地产产权上。Frank 持有的是 USC 的公司股票。以后,他可以逐步把 USC 股票转让给儿子 Sam。

赠与税处理

对于美国赠与税来说,美国公司的股票属于美国所在地财产。但是,NRA 只有在转让美国所在地的房地产和有形个人财产时,才需要缴纳美国赠与税。无形财产,包括公司股票,不属于 NRA 美国赠与税的征税范围。[32] 因此,只要 Frank 仍然属于非居民、非美国公民,而且没有被认定为 I.R.C. 第2801条所涉及的 covered expatriate,那么他在生前把 USC 股票赠与 Sam,通常不需要缴纳美国赠与税,即使这些股票属于美国所在地资产。

遗产税风险

使用 USC 的主要成本会在 Frank 死亡时体现出来。对于 NRA 来说,美国总遗产包括所有“位于美国”的财产。根据 I.R.C. 第2104(a)条,美国公司的股票被视为美国所在地财产。因此,如果 Frank 在死亡时仍然持有 USC 股票,这些股票的全部公允市场价值都将计入他的美国总遗产。NRA 一般只能享有60,000美元的遗产税免税额。超过这一金额以后,根据 I.R.C. 第2001(c)条适用累进遗产税税率,最高可达到40%。因此,相对于公司所持房地产的价值,这种结构可能产生很高的遗产税风险。

其他需要考虑的问题

由于 USC 股票会计入 Frank 的总遗产,这些股票通常可以根据 I.R.C. 第1014(a)条在 Frank 死亡时获得计税基础调高。如果 Sam 以后出售这些股票,或者 USC 以后进行清算,这可能降低未来的资本利得税。但是,这种结构同时会产生所得税和管理成本。USC 需要就净租金收入以及出售房地产产生的收益缴纳美国联邦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1%。

I.R.C. 第1445条规定的 FIRPTA 预扣制度,一般针对外国人处置美国不动产权益,而不是美国国内公司出售房地产。但是,如果以后进行的出售或者重组涉及外国股东,在股东层面仍然可能涉及 FIRPTA。[33] 公司缴纳公司所得税以后,如果把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出去,这些利润还可能再次被征税。因此可能形成双重征税(double taxation)。另外,维持公司本身也会产生持续的法律、税务和合规义务。

美国不可撤销非授予人信托持有美国公司,再由美国公司持有美国房地产

Frank 可以成立一个美国不可撤销非授予人信托(U.S. irrevocable non-grantor trust),并把非美国所在地资产,例如境外现金或证券,放入这个信托。然后,这个美国信托使用投入的资金设立并投资一家美国公司。美国公司再购买美国房地产,例如加州的出租房或者个人使用的住宅。

但是,需要注意,如果非美国居民的授予人希望建立一个美国信托,这个信托必须符合 I.R.C. 第7701(a)(30)(E)条规定的相关测试。该条要求:美国境内的法院必须能够对信托的管理行使主要监督权;并且美国人必须有权控制信托的重要决定。

这种结构怎样运作

Frank 作为 NRA,成立一个美国不可撤销非授予人信托。他只使用非美国所在地资产给信托注资,例如境外现金或者外国证券。由于 NRA 只有在转让美国所在地的房地产或者有形个人财产时才需要缴纳美国赠与税,因此 Frank 把外国资产转入信托不会产生美国赠与税。[34]

信托获得资金以后,通过认购股票的方式成立并投资一家美国公司。然后,美国公司使用这些资金购买美国房地产。完成以后,Frank 不再拥有美国房地产,也不再拥有美国公司的股票。房地产和美国公司股票都由美国信托持有。该美国信托作为一个独立的美国所得税纳税主体存在。[35]

赠与税和遗产税问题

从赠与税角度来看,Frank 把非美国所在地资产——例如外国现金或者外国证券——转入不可撤销信托,不需要缴纳美国赠与税。原因是,NRA 的美国赠与税征税范围仅限于美国所在地的房地产和有形个人财产。Frank 本人并没有把任何美国财产或者美国公司股票转入信托。这些资产是在之后由信托以及信托持有的美国公司购买的。

从遗产税角度来看,如果信托文件设计得当,使 Frank 不保留任何会触发 I.R.C. 第2036条或第2038条的权力或者受益权,那么 Frank 在死亡时就不再拥有美国房地产或者 USC 股票。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这些房地产和 USC 股票在信托手中属于美国所在地资产,它们也不会计入 Frank 的美国总遗产。[36] 通过在 Frank 与美国房地产之间设置一个结构适当的不可撤销非授予人信托和公司控股结构,可以避免 Frank 如果直接持有房地产或者公司股票时原本可能产生的美国遗产税风险。[37]

规划方面的影响

这种策略本质上是用所得税效率和个人控制权,换取赠与税和遗产税方面的节省。美国公司需要按照21%的联邦公司所得税税率,就净租金收入以及出售美国房地产产生的收益缴税。当公司向美国信托支付股息,并最终由信托向受益人分配这些收入时,这些金额可能再次在信托或者受益人层面被征税。因此,会形成典型的公司利润双重征税。

另外,由于这种信托和公司结构的目的,是让美国房地产和美国公司股票不计入 Frank 的总遗产,所以 Frank 去世时,底层房地产不会根据 I.R.C. 第1014条获得计税基础调高。因此,如果房地产大幅升值,受益人以后出售房地产时,可能需要确认更多资本利得。

最后,Frank 一旦把外国资产转入不可撤销非授予人信托,就必须真正放弃对这些资产的控制。如果信托文件仍然让 Frank 保留 I.R.C. 第2036条或第2038条所涉及的权利或权力,例如 Frank 仍然可以使用或者享有该财产,或者 Frank 仍然有权修改或者撤销信托,那么美国税务机关可能会把信托资产重新计入 Frank 的美国总遗产。这样就会破坏原本希望实现的赠与税和遗产税规划效果。

外国授予人信托持有外国公司,再由外国公司持有美国公司,而美国公司持有美国房地产

Frank 可以成立一个不可撤销外国授予人信托(Foreign Grantor Trust,简称 FGT),并完成对该信托的赠与。他向信托转入的是非美国所在地资产,例如外国现金或者外国证券。FGT 持有一家外国公司(Foreign Corporation,简称 FRC)100%的股份。FRC 再持有一家美国公司(USC)100%的股份。USC 最终持有美国房地产的法律产权。

这种多层结构在 Frank 和美国房地产之间设置了两层实体:第一层是外国信托;第二层是外国“阻断公司”(foreign blocker corporation)。从美国所得税角度来看,FGT 被设计成授予人信托。因此,根据 I.R.C. 第671条至第679条,虽然 Frank 已经为了赠与税和遗产税目的完成了财产转让,但在美国所得税方面,Frank 仍然被视为信托资产和信托收入的所有人。

赠与税结果

Frank 把外国现金或者外国证券完成赠与给 FGT,不会产生美国赠与税。原因是,Frank 作为 NRA,只有在转让美国所在地房地产或者有形个人财产时,才需要缴纳美国赠与税。无形财产,包括外国证券,不属于 NRA 美国赠与税的征税范围。

如果 FGT 在 Frank 生前把 FRC 股票转让给受益人,这项转让属于外国公司股票的赠与。外国公司股票属于位于美国境外的无形资产。Treasury Regulation 第25.2511-3(b)(3)(ii)条将外国公司股票归类为非美国所在地财产。根据 I.R.C. 第2501(a)(2)条,NRA 赠与这种无形财产通常不需要缴纳美国赠与税。前提是 Frank 不属于适用 I.R.C. 第2801条特殊制度的 covered expatriate。因此,由 Frank 或代表 Frank 在其生前赠与 FRC 股票,一般不会产生美国赠与税,即使 FRC 最终持有一家拥有美国房地产的美国公司。

遗产税结果

Frank 去世时,FGT 继续持有 FRC 股票。对于非居民死者来说,美国总遗产只包括“位于美国”的财产。[38] 根据 I.R.C. 第2104(a)条,美国公司的股票属于美国所在地财产。但是,外国公司的股票不属于美国所在地财产。Treasury Regulation 第20.2105-1(f)条规定,外国公司的股票属于美国境外财产。

在这个规划结构中,Frank 已经向 FGT 作出完整并且不可撤销的转让。同时,信托文件应当确保 Frank 不保留任何可能根据 I.R.C. 第2036条至第2038条把信托资产重新计入其遗产的权力或者权益。因此,Frank 死亡时,不会被视为拥有底层的美国房地产或者美国公司股票。相关的财产权实际上是 FGT 持有的 FRC 股票。FRC 股票属于外国财产,也就是非美国所在地财产。

只要 Frank 没有直接持有美国所在地资产,同时也没有触发 I.R.C. 第2104(b)条等特殊规则,例如在死亡前很短时间内转移美国资产,那么 FRC 股票以及其底层的美国房地产都不会计入 Frank 的美国总遗产,也就不会因此产生美国遗产税。

所得税后果和实际缺点

这种结构的主要缺点来自所得税和行政管理方面。作为美国公司,USC 需要按照21%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对净租金收入以及出售美国房地产产生的收益缴纳美国所得税。当 USC 自己出售房地产时,它按照普通美国公司的规则缴税。

但是,如果是 FRC 处置美国不动产权益——无论是直接出售美国房地产,还是间接出售一家属于美国不动产控股公司的美国公司股票——该交易将受到 FIRPTA 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根据 I.R.C. 第897(a)条,相关收益将作为 ECI 处理。同时,由于转让人属于外国人,买方通常需要根据 I.R.C. 第1445条进行预扣。

USC 把利润分配给 FRC,再由 FRC 最终把利润转到 FGT 或者信托受益人的过程中,可能产生多层税务负担。根据是否存在美国受益人,以及 FRC 收入的具体构成,美国受益人还可能面对 Subpart F 规则、PFIC(被动外国投资公司)规则、外国信托的“throwback”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税务问题。同时,外国信托和外国公司还需要持续履行跨境申报和合规义务。

另外,由于美国房地产通过公司和信托多层间接持有,并且这些资产不会计入 Frank 的美国遗产,因此 Frank 死亡时,底层房地产不会根据 I.R.C. 第1014条获得美国税法上的计税基础调高。因此,即使这种结构成功避免了针对房地产价值征收美国赠与税和遗产税,房地产以后出售时仍然可能产生更大的应税资本利得。

还需要注意的是,虽然 FGT 可以提供遗产规划方面的好处,但 Frank 其实也可以通过自己直接持有 FRC 股票取得相同的赠与税和遗产税结果。原因是,外国公司的股票在美国赠与税和遗产税方面都属于非美国所在地财产。

结语

非居民外国人投资美国房地产,会面对复杂而且有时非常严厉的美国税务后果,包括美国赠与税和遗产税风险,以及潜在的所得税效率问题。Frank 的案例说明,如果没有提前进行规划,可能产生数百万美元原本可以避免的税务责任。

但是,如果提前采用适当的结构,例如外国或美国信托、公司,以及有策略地赠与非美国所在地资产,NRA 可以大幅降低甚至消除美国财产转移税。为了避免昂贵而意外的税务后果,最重要的是尽早进行规划,并根据个人具体情况与合格的税务专业人士设计适当方案。

作者简介

Cynthia Wu 是 Concord & Wisdom, APC 的创始人及管理合伙人。她的执业重点包括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以及国际贸易事务。她同时为非居民外国人以及持有外国资产的美国家庭提供跨境遗产和税务规划服务,并处理特殊需要信托、遗嘱认证/信托管理以及 IRS 税务合规和税务争议事项。Cynthia 持有加利福尼亚州、佛罗里达州、得克萨斯州以及华盛顿特区律师执照。她拥有亚利桑那大学法学博士(J.D.)学位,以及佛罗里达大学税法法学硕士(LL.M. in Taxation)学位。

脚注

[1] I.R.C. §2503(b)。

[2] I.R.C. §2511(a)。

[3] 参见 I.R.C. §§2505(a)、2010(a) 和 (c)。

[4] Treasury Regulation §25.2511-1(h)(5)。该法规明确给出了联权共有的例子:如果 A 使用自己的资金购买财产,并且把产权登记为 A 和 B 共同享有生存者取得权的联权共有,那么,除非 B 对购买财产进行了出资,否则 A 向 B 作出了相当于该财产价值一半的赠与。

[5] I.R.C. §6651(a)。

[6] I.R.C. §6621。

[7] I.R.C. §2040(a)。

[8] I.R.C. §2102(b)。

[9] I.R.C. §1014。

[10] I.R.C. §1411。

[11] 这些数字只是为了说明问题而提供的粗略估算。这些数字并不保证能够反映实际税务责任。实际税负可能因为具体事实、时间以及适用法律的不同而有很大变化。应当始终向合格的税务专业人士咨询,并根据个人情况获得专业意见。

[12] I.R.C. §7701(b)(1)(A)(i)。

[13] I.R.C. §7701(b)(3),该条规定了实质居留测试的计算公式。

[14] I.R.C. §7701(b)(1)(B),该条把“非居民外国人”定义为既不是美国公民,也不符合 §7701(b)(1)(A)规定的人。

[15] I.R.C. §§871、882。

[16] I.R.C. §871(a)。

[17] I.R.C. §871(b)、(d)。

[18] I.R.C. §§897、1445。

[19] I.R.C. §1411(e)(1)。

[20] Treasury Regulation §25.2501-1(b)。

[21] Covered expatriates,是指适用 I.R.C. §877(b) 的人员。I.R.C. §2501(a)(3)。

[22] I.R.C. §2501(a)(3)规定,第2501(a)(2)条针对 NRA 无形财产提供的豁免,不适用于 covered expatriate。相反,这些财产转移适用 I.R.C. §2801 所规定的弃籍人士财产转移税制度。也就是说,如果 covered expatriate 作出赠与或者遗赠,相关税负在受赠人或者受遗赠人层面产生。

[23] Treasury Regulation §25.2511-3(b)(3)(i)。

[24] Treasury Regulation §25.2511-3(b)(3)(ii)。

[25] I.R.C. §2502(a)。

[26] Treasury Regulation §20.0-1(b)(1)。

[27] 同上(Id.)。

[28] I.R.C. §2101(a)。NRA 遗产税制度主要规定在 I.R.C. §§2101–2108,其中与资产所在地有关的重要规则规定在 §§2103–2106。

[29] I.R.C. §2102(b)。

[30] I.R.C. §2001(c)。

[31] I.R.C. §2103。该条把 NRA 死者的“总遗产”定义为,只包括其死亡时位于美国的那部分总遗产。

[32] I.R.C. §2501(a)(2)。

[33] I.R.C. §1445(e)(3)。

[34] I.R.C. §2501(a)(2);Treasury Regulation §25.2501-1(a)(3)。

[35] I.R.C. §§641–685。

[36] I.R.C. §§2036(a)、2038(a)(1)、2103、2104(a)。

[37] I.R.C. §11(b)。

[38] I.R.C. §2103。

该文章发表于《洛杉矶律师期刊》

https://lacba.org/?pg=LosAngelesLawyerMagazine&pubAction=viewIssue&pubIssueID=64599&pubIssueItemID=42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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