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ynthia Wu 和 Sangwan Kim在当今社会,非婚同居现象很普遍。这类伙伴关系常常涉及共同购买如房地产等贵重资产。然而,当这些同居关系破裂时,围绕这些资产的争议很常见,有时会导致一方以远低于市场公允价值的价格买断另一方的权益。本文探讨了转让不动产的税务影响,考察了此类交易如何影响转让方和受让方的税务义务。理解重新评估和产权变更1.常规转让“产权变更”指的是转让对不动产的当前利益,包括其有益使用权,其价值基本等同于完全产权的价值(加利福尼亚法典,收入及税收法典 - RTC § 60)。1.不动产的当前利益2.包括有益使用权3.其价值基本等同于完全产权的价值这意味着,转让不动产的当前利益或有益使用权,且转让价值与完全产权价值大体一致,即构成“产权变更”。因此,一次典型的不动产转让会引发重新评估。但是,普通共有权(tenancy in common)和共同所有权(joint tenancy)之间的转让是否构成“产权变更”,这一点尚存疑问。更多细节,请继续阅读。普通共有权(tenancy in common)除非 RTC§62 另有规定,根据第60节的定义,产权变更包括但不限于:(f) 普通共有权利益的创建、转移或终止,除非第62节的(a)小节和第63节(配偶间转移)另有规定。在普通共有权的情况下,共有者之间的利益转移不属于 RTC